•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18-00241
  • 文号:闽发改网审生态函〔2018〕142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18-09-21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年产40万吨聚酰胺一体化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年产40万吨聚酰胺一体化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期年产40万吨聚酰胺一体化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 2018-09-26 08:00

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申请二期年产40万吨聚酰胺一体化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煤、蒸汽、柴油和天然气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848005.81吨标煤(当量值)、934037.10吨标煤(等价值),扣除原料煤后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40777.01吨标煤(当量值)、226808.30吨标煤(等价值)。单位产品(聚酰胺)能耗不高于2120.01kgce/t。项目节能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基本正确,主要用能设备、用能工艺及其节能措施符合节能要求。

  三、项目总体能源消费量较大,考虑该项目对地方经济和福建省化纤工业的发展和带动作用,建议福州市和连江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统筹平衡用能指标,同时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确保完成市县节能目标。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你司在实施项目过程应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如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5%及以上,你司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委递交验收结果报告。凡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福州市、连江县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申请二期年产40万吨聚酰胺一体化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煤、蒸汽、柴油和天然气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848005.81吨标煤(当量值)、934037.10吨标煤(等价值),扣除原料煤后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40777.01吨标煤(当量值)、226808.30吨标煤(等价值)。单位产品(聚酰胺)能耗不高于2120.01kgce/t。项目节能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基本正确,主要用能设备、用能工艺及其节能措施符合节能要求。

  三、项目总体能源消费量较大,考虑该项目对地方经济和福建省化纤工业的发展和带动作用,建议福州市和连江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统筹平衡用能指标,同时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确保完成市县节能目标。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你司在实施项目过程应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如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5%及以上,你司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委递交验收结果报告。凡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福州市、连江县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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