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18-00201
- 文号:闽发改外经〔2018〕457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18-07-31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设立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项目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设立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项目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设立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项目变更的请示》收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设立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项目是我委于2017年10月25日以《项目备案通知书》(闽发改外经备〔2017〕69号)备案的项目。经研究,现就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设立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项目申请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同意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设立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项目的投资内容由“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用于境外发行美元债券,注册资金1万港元”变更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用于境外发行美元债券以及设立境外信息平台,注册资金2.98万港元”;同意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设立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及投资总额由“0.13万美元”变更为“0.39万美元”。
二、其他事项仍按照《项目备案通知书》(闽发改外经备〔2017〕69号)执行。
三、如对本通知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设立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项目变更的请示》收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设立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项目是我委于2017年10月25日以《项目备案通知书》(闽发改外经备〔2017〕69号)备案的项目。经研究,现就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设立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项目申请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同意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设立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项目的投资内容由“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用于境外发行美元债券,注册资金1万港元”变更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用于境外发行美元债券以及设立境外信息平台,注册资金2.98万港元”;同意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设立阳光城嘉世国际有限公司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及投资总额由“0.13万美元”变更为“0.39万美元”。
二、其他事项仍按照《项目备案通知书》(闽发改外经备〔2017〕69号)执行。
三、如对本通知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