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18-00184
  • 文号:闽发改外经〔2018〕407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18-07-04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实施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实施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18-07-06 09:09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6月上旬,省台办、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出台了《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及省委、省政府对台工作的总体部署,提高对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以《实施意见》为指导,协同本级台办共同牵头抓紧出台本地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做好本地区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工作。

  二、细化措施,做好服务。各地发改部门要认真研究《实施意见》中涉及本部门的条款内容,根据工作职能,梳理和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措施,进一步明确操作规程,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申报或对接工作窗口及电话、联系人。各地要积极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通过开展精准服务、破难解困、优化环境、推进项目等方式,切实为台胞台企分享大陆发展机遇创造条件。

  1.关于“注册地在我省或主要经营资产在我省的台资企业申请在大陆上市,可享受我省各级政府出台的上市扶持政策。台资企业通过大陆募集资金在闽投资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建筑师、文化创意团体等参与我省特色小镇建设”等事项,请各地发改委按相关规定及流程做好项目的筛选工作并及时上报我委。关于“支持台资企业与我省国有企业协作发展,共同开展国际市场并购重组”,有关台资企业可按规定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报我委或国家发改委办理,请各地发改委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2.关于“台资企业可参与我省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港口运输、城市内河整治、垃圾污水处理、公共停车场、燃气供应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等事项,各地发改委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积极做好服务、推动工作。

  3.关于“台资企业参与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台湾同胞来闽就业创业的,按规定同等享受福建居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等事项,各地发改委要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4.关于“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我省设立集成电路、高端医疗器械、精密机械、石油化工、文化创意、生物科技、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企业,在产业布局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办法,给予积极支持”等事项,各地发改委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予以积极支持推进,如需报送我委的项目请及时按相关规定及流程上报。

  5.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对台合作平台要发挥优势,积极探索两岸交流合作的新模式、新机制,为全省提供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各地发改委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管理措施等文件时,要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主动考虑对台工作需要,为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创造条件。台企台胞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尽可能单独表述。

  三、加强宣传,跟踪落实。做好政策的宣传引导和跟踪落实工作,各级发改部门要商本级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台企台胞对有关政策的知晓率。要及时跟踪了解《实施意见》在本地的实施情况和问题,并对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协同本级台办收集筛选《实施意见》本地落实的典型案例和数据。

  四、上下沟通,加强联动。各设区市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发改部门的沟通、指导、培训,特别是一线服务窗口有关业务的沟通、指导、培训,推进全省发改部门做好对台胞及台资企业的服务工作,切实把惠台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请各设区市发改部门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典型案例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福建省发改委贯彻《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6月上旬,省台办、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出台了《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及省委、省政府对台工作的总体部署,提高对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以《实施意见》为指导,协同本级台办共同牵头抓紧出台本地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做好本地区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工作。

  二、细化措施,做好服务。各地发改部门要认真研究《实施意见》中涉及本部门的条款内容,根据工作职能,梳理和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措施,进一步明确操作规程,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申报或对接工作窗口及电话、联系人。各地要积极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通过开展精准服务、破难解困、优化环境、推进项目等方式,切实为台胞台企分享大陆发展机遇创造条件。

  1.关于“注册地在我省或主要经营资产在我省的台资企业申请在大陆上市,可享受我省各级政府出台的上市扶持政策。台资企业通过大陆募集资金在闽投资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建筑师、文化创意团体等参与我省特色小镇建设”等事项,请各地发改委按相关规定及流程做好项目的筛选工作并及时上报我委。关于“支持台资企业与我省国有企业协作发展,共同开展国际市场并购重组”,有关台资企业可按规定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报我委或国家发改委办理,请各地发改委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2.关于“台资企业可参与我省高速公路、轨道交通、港口运输、城市内河整治、垃圾污水处理、公共停车场、燃气供应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等事项,各地发改委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积极做好服务、推动工作。

  3.关于“台资企业参与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台湾同胞来闽就业创业的,按规定同等享受福建居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等事项,各地发改委要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4.关于“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我省设立集成电路、高端医疗器械、精密机械、石油化工、文化创意、生物科技、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企业,在产业布局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办法,给予积极支持”等事项,各地发改委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予以积极支持推进,如需报送我委的项目请及时按相关规定及流程上报。

  5.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对台合作平台要发挥优势,积极探索两岸交流合作的新模式、新机制,为全省提供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各地发改委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管理措施等文件时,要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主动考虑对台工作需要,为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创造条件。台企台胞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尽可能单独表述。

  三、加强宣传,跟踪落实。做好政策的宣传引导和跟踪落实工作,各级发改部门要商本级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台企台胞对有关政策的知晓率。要及时跟踪了解《实施意见》在本地的实施情况和问题,并对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协同本级台办收集筛选《实施意见》本地落实的典型案例和数据。

  四、上下沟通,加强联动。各设区市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发改部门的沟通、指导、培训,特别是一线服务窗口有关业务的沟通、指导、培训,推进全省发改部门做好对台胞及台资企业的服务工作,切实把惠台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请各设区市发改部门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典型案例及时报送我委。

  附件:福建省发改委贯彻《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