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17-06448
  • 文号:闽发改网审交通〔2017〕225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17-12-19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港江阴港区12-3号、12-4号泊位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港江阴港区12-3号、12-4号泊位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港江阴港区12-3号、12-4号泊位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17-12-21 08:23

福州中江化工码头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申请福州港江阴港区12-3号、12-4号泊位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中化码头综字〔2017〕007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江阴工业集中区企业液体化工品贸易等运输需求、加快实现港区的连片开发、优化港区内各泊位功能分工布局,同意建设福州港江阴港区12-3号、12-4号泊位工程项目(投资项目编码2017-350100-55-02-051961)。

  项目单位为福州中江化工码头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福清市江阴港区已建的12#泊位的内港池,选址于福州港江阴港区12-3号、12-4号泊位,符合福州港总体规划。

  三、项目新建3000吨级液体化工泊位2个及相应配套设施,年设计吞吐能力80万吨。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为5624.45万元,建设资金全部由项目业主自筹解决。

  五、招标内容。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福清市人民政府审查,项目风险等级为低风险,下阶段要严格落实评估报告提出对策措施,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等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福清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项目选址的意见函(融规函〔2014〕545号)、福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项目用海预审意见(融海渔〔2017〕141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表、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行业审查意见(闽交港航〔2017〕15号)。

  八、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应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中江化工码头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申请福州港江阴港区12-3号、12-4号泊位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中化码头综字〔2017〕007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江阴工业集中区企业液体化工品贸易等运输需求、加快实现港区的连片开发、优化港区内各泊位功能分工布局,同意建设福州港江阴港区12-3号、12-4号泊位工程项目(投资项目编码2017-350100-55-02-051961)。

  项目单位为福州中江化工码头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福清市江阴港区已建的12#泊位的内港池,选址于福州港江阴港区12-3号、12-4号泊位,符合福州港总体规划。

  三、项目新建3000吨级液体化工泊位2个及相应配套设施,年设计吞吐能力80万吨。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为5624.45万元,建设资金全部由项目业主自筹解决。

  五、招标内容。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福清市人民政府审查,项目风险等级为低风险,下阶段要严格落实评估报告提出对策措施,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等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福清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项目选址的意见函(融规函〔2014〕545号)、福清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项目用海预审意见(融海渔〔2017〕141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表、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行业审查意见(闽交港航〔2017〕15号)。

  八、项目建设工期12个月。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应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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