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09-00085
- 文号:闽发改交能〔2009〕830号
- 发布机构:省发改委
- 生成日期:2009-09-07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泉州市环城高速公路晋江至石狮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泉州市环城高速公路晋江至石狮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呈报泉州市环城高速公路晋江至石狮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泉发改审〔2009〕134号)及有关附件均悉。我委2007年8月以闽发改交能〔2007〕778号文批复该项目建议书,2008年10月组织了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8〕64号)。此后,项目业主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对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编。经研究,对该项目可研批复如下:
一、泉州市环城高速公路晋江至石狮段与泉州湾跨海公路通道、泉三高速公路南惠支线共同形成泉州市重要的城市环线,也是国家高速公路网泉南线通过泉州城市环线便捷通往泉州湾深水港口的疏港通道。项目建设对完善海西高速公路网布局、提高泉州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加强泉州周边县市联系,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增强应急交通保障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拟建的泉州市环城高速公路晋江至石狮段起于晋江市内坑镇柑市(设枢纽互通与国家高速公路网沈海线相连),经晋江市华表山、林口、梧垵、樟井,终于晋江市南塘(与泉州湾跨海公路通道顺接),全长
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及海西高速公路网规划、路网衔接情况,主线设内坑(枢纽,与沈海高速相接)、帮尾、新塘等3处互通式立交,围头支线设樟井(枢纽,与主线相接)、龙湖(枢纽,预留与泉厦漳城市联盟路衔接)等2处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围头支线主线收费站1处。
三、项目估算总投资47.32亿元,项目资本金由省交通运输厅、泉州市政府共同筹措,其余资金申请银行贷款。
四、下一阶段应加强以下工作:
1、加强路网规划研究,做好与沈海高速、泉厦漳城市联盟路、泉州湾跨海公路通道等的衔接,尤其是做好与泉州湾跨海公路通道项目投资界面、施工界面的划分。
2、进一步优化互通位置及接线设置,合理确定互通及接线规模;优化围头支线主线站的设置,最大限度地吸引交通量和提高沿线土地开发力度。
3、加强与福建沿海综合走廊规划(包括铁路客专、货专线)和城市规划、工业区规划等的衔接。
五、项目招投标: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批复附《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1份。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招标事项的,应报我委重新核准。
请据此批复进一步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早开工建设。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
二○○九年九月七日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呈报泉州市环城高速公路晋江至石狮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泉发改审〔2009〕134号)及有关附件均悉。我委2007年8月以闽发改交能〔2007〕778号文批复该项目建议书,2008年10月组织了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8〕64号)。此后,项目业主单位根据会议纪要对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编。经研究,对该项目可研批复如下:
一、泉州市环城高速公路晋江至石狮段与泉州湾跨海公路通道、泉三高速公路南惠支线共同形成泉州市重要的城市环线,也是国家高速公路网泉南线通过泉州城市环线便捷通往泉州湾深水港口的疏港通道。项目建设对完善海西高速公路网布局、提高泉州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加强泉州周边县市联系,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增强应急交通保障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拟建的泉州市环城高速公路晋江至石狮段起于晋江市内坑镇柑市(设枢纽互通与国家高速公路网沈海线相连),经晋江市华表山、林口、梧垵、樟井,终于晋江市南塘(与泉州湾跨海公路通道顺接),全长
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及海西高速公路网规划、路网衔接情况,主线设内坑(枢纽,与沈海高速相接)、帮尾、新塘等3处互通式立交,围头支线设樟井(枢纽,与主线相接)、龙湖(枢纽,预留与泉厦漳城市联盟路衔接)等2处互通式立交,同步建设围头支线主线收费站1处。
三、项目估算总投资47.32亿元,项目资本金由省交通运输厅、泉州市政府共同筹措,其余资金申请银行贷款。
四、下一阶段应加强以下工作:
1、加强路网规划研究,做好与沈海高速、泉厦漳城市联盟路、泉州湾跨海公路通道等的衔接,尤其是做好与泉州湾跨海公路通道项目投资界面、施工界面的划分。
2、进一步优化互通位置及接线设置,合理确定互通及接线规模;优化围头支线主线站的设置,最大限度地吸引交通量和提高沿线土地开发力度。
3、加强与福建沿海综合走廊规划(包括铁路客专、货专线)和城市规划、工业区规划等的衔接。
五、项目招投标: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批复附《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1份。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招标事项的,应报我委重新核准。
请据此批复进一步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早开工建设。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
二○○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