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24-00229
  • 文号:闽发改网审能源函〔2024〕99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4-07-12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投湄洲湾第三发电厂(2×660MW)机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投湄洲湾第三发电厂(2×660MW)机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投湄洲湾第三发电厂(2×660MW)机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时间: 2024-07-15 10:25

国投湄洲湾(莆田)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的《国投湄洲湾(莆田)发电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国投湄洲湾第三发电厂(2×660MW)机组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莆田发电〔2024〕2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国投湄洲湾第三发电厂(2×660MW)机组项目(项目编码:2309-350000-04-01-306862)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机组按年设备利用小时数5000小时计算),主要能源消耗种类和消费量为原煤2625984.82t、厂用电29040万kWh、柴油217.19t,新鲜水1909536t、除盐水305000t、循环水(海水)66525万㎥、压缩空气5130万㎥,产出电力660000万kWh(外供电力630960万kWh)。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965290.59tce(当量值),83523.99tce(等价值)。项目供电煤耗274.74gce/kWh,供电煤耗优于《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超超临界机组1级能耗限额要求。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6年。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预计将对莆田市“十五五”能耗增量和强度“双控”有一定影响。建议莆田市、北岸经济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将节能验收报告报送至我委。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莆田市、北岸经济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投湄洲湾(莆田)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的《国投湄洲湾(莆田)发电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国投湄洲湾第三发电厂(2×660MW)机组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莆田发电〔2024〕2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国投湄洲湾第三发电厂(2×660MW)机组项目(项目编码:2309-350000-04-01-306862)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机组按年设备利用小时数5000小时计算),主要能源消耗种类和消费量为原煤2625984.82t、厂用电29040万kWh、柴油217.19t,新鲜水1909536t、除盐水305000t、循环水(海水)66525万㎥、压缩空气5130万㎥,产出电力660000万kWh(外供电力630960万kWh)。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965290.59tce(当量值),83523.99tce(等价值)。项目供电煤耗274.74gce/kWh,供电煤耗优于《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17)超超临界机组1级能耗限额要求。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6年。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预计将对莆田市“十五五”能耗增量和强度“双控”有一定影响。建议莆田市、北岸经济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将节能验收报告报送至我委。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莆田市、北岸经济开发区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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