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24-00072
  • 文号:闽发改网审能源函〔2024〕26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4-03-06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马祖岛外海上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马祖岛外海上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马祖岛外海上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时间: 2024-03-08 10:50

连江龙源万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连江龙源万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马祖岛外海上风电场项目的请示》(连江龙源规〔2023〕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充分利用我省海上风能资源,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马祖岛外海上风电场项目(项目编码:2311-350000-04-01-798189)。

  项目单位为连江龙源万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连江东侧、长乐东北侧海域,陆上集控中心站址位于连江县黄岐镇古石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300兆瓦,并建设220千伏海上升压站、220千伏陆上集控中心、陆上及海底电缆敷设、控制保护和辅助工程、海洋牧场等。

  四、项目总投资33.64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项目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为: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福建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占股45%,福建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占股45%,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股10%。

  五、项目开发应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六、招标内容:根据招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榕自然海预〔2023〕0007号),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122202400006号),连江县人民政府、长乐区人民政府分别出具的《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你司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海域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通航安全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江龙源万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连江龙源万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马祖岛外海上风电场项目的请示》(连江龙源规〔2023〕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充分利用我省海上风能资源,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马祖岛外海上风电场项目(项目编码:2311-350000-04-01-798189)。

  项目单位为连江龙源万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连江东侧、长乐东北侧海域,陆上集控中心站址位于连江县黄岐镇古石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300兆瓦,并建设220千伏海上升压站、220千伏陆上集控中心、陆上及海底电缆敷设、控制保护和辅助工程、海洋牧场等。

  四、项目总投资33.64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项目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为: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福建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福建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占股45%,福建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占股45%,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股10%。

  五、项目开发应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六、招标内容:根据招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榕自然海预〔2023〕0007号),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122202400006号),连江县人民政府、长乐区人民政府分别出具的《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你司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海域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通航安全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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