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23-00137
- 文号:闽发改网审能源函〔2023〕53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3-05-31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平潭A区海上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平潭A区海上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中能建(平潭)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中能建(平潭)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核准平潭A区海上风电项目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我省海上风能资源,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平潭A区海上风电场项目(项目编码:2304-350000-04-01-471371)。
项目单位为中能建(平潭)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福建省海坛岛北侧海域,规划海域面积42平方千米,场址中心离岸距离20千米(离岸最近处约16千米)。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规模450兆瓦,并建设220千伏海上升压站、220千伏陆上集控中心、控制保护和辅助工程等。
四、项目总投资为70.7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4.14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分别占股50%、20%、10%、10%、10%。
五、项目开发应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设备,提高风能资源利用率。
六、招标内容:根据招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等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关于平潭A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的预审意见》(岚资环海预〔2023〕8号)、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128202300007号),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管理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君山片区管理局审定项目总体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中能建(平潭)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海域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通航安全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项目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中能建(平潭)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能建(平潭)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中能建(平潭)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核准平潭A区海上风电项目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我省海上风能资源,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平潭A区海上风电场项目(项目编码:2304-350000-04-01-471371)。
项目单位为中能建(平潭)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项目位于福建省海坛岛北侧海域,规划海域面积42平方千米,场址中心离岸距离20千米(离岸最近处约16千米)。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规模450兆瓦,并建设220千伏海上升压站、220千伏陆上集控中心、控制保护和辅助工程等。
四、项目总投资为70.7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4.14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华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分别占股50%、20%、10%、10%、10%。
五、项目开发应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设备,提高风能资源利用率。
六、招标内容:根据招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等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关于平潭A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的预审意见》(岚资环海预〔2023〕8号)、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128202300007号),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管理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君山片区管理局审定项目总体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中能建(平潭)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海域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通航安全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项目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中能建(平潭)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