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22-00057
- 文号:闽发改网审能源〔2022〕35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2-01-28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碱回收技改项目配套余热发电工程核准的批复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碱回收技改项目配套余热发电工程核准的批复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碱回收技改项目配套余热发电工程项目的请示》(闽青山规划〔2021〕118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你司碱回收技改项目生产过程中的蒸汽余热,降低企业综合能耗,促进节能减排,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碱回收技改项目配套余热发电工程(项目编码:2108-350427-07-02-806044)。
项目单位为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三明市沙县区青州镇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1×50MW抽汽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配套和辅助车间。
四、项目总投资为801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241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09%,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项目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设计、施工、重要设备、重要材料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鉴于该项目勘察、监理单项合同估算未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前置相关文件分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闽国用〔2011〕第00257号)、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10日出具的《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你司要切实抓好建设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杜绝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建设、运营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碱回收技改项目配套余热发电工程项目的请示》(闽青山规划〔2021〕118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你司碱回收技改项目生产过程中的蒸汽余热,降低企业综合能耗,促进节能减排,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碱回收技改项目配套余热发电工程(项目编码:2108-350427-07-02-806044)。
项目单位为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三明市沙县区青州镇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1×50MW抽汽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配套和辅助车间。
四、项目总投资为801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241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09%,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项目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设计、施工、重要设备、重要材料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鉴于该项目勘察、监理单项合同估算未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前置相关文件分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闽国用〔2011〕第00257号)、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10日出具的《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你司要切实抓好建设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杜绝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建设、运营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