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21-00217
- 文号:闽发改网审交通函〔2021〕121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1-08-13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6号和7号泊位扩能工程节能报告审查意见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6号和7号泊位扩能工程节能报告审查意见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华富(福州)江阴码头发展有限公司:
报来《华富(福州)江阴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6号和7号泊位扩能工程节能审查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6号和7号泊位扩能工程(项目编码2020-350181-48-02-074428)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能源消耗种类及消费量为年耗电力2101.90万kWh、柴油754.64t、新鲜水27.88万t,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682.82tce(当量值)、7356.52tce(等价值);集装箱码头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源消耗23.96tce/万TEU(当量值)、装卸生产设计可比能源合单耗21.65tce/万TEU(当量值),项目综合能耗和能耗指标计算基本合理,满足港口工程行业准入条件。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3年8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福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福州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一定影响。建议福州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委递交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福州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华富(福州)江阴码头发展有限公司:
报来《华富(福州)江阴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6号和7号泊位扩能工程节能审查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州港江阴港区壁头作业区6号和7号泊位扩能工程(项目编码2020-350181-48-02-074428)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能源消耗种类及消费量为年耗电力2101.90万kWh、柴油754.64t、新鲜水27.88万t,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682.82tce(当量值)、7356.52tce(等价值);集装箱码头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源消耗23.96tce/万TEU(当量值)、装卸生产设计可比能源合单耗21.65tce/万TEU(当量值),项目综合能耗和能耗指标计算基本合理,满足港口工程行业准入条件。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3年8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福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福州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一定影响。建议福州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委递交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福州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12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