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21-00208
  • 文号:闽发改网审能源〔2021〕117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1-08-04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瑞玻玻璃有限公司余热发电工程(一期3MW)项目核准的批复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瑞玻玻璃有限公司余热发电工程(一期3MW)项目核准的批复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瑞玻玻璃有限公司余热发电工程(一期3MW)项目核准的批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1-08-09 08:42

福建瑞玻玻璃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福建瑞玻玻璃有限公司余热发电工程(一期3MW)项目核准的请示》(瑞玻综﹝2021﹞26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玻璃生产线生产过程中的烟气余热,降低企业综合能耗,促进节能减排,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配套余热发电工程(一期3MW)(项目编码:2020-350122-44-02-002851)。

  项目单位:福建瑞玻玻璃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连江县可门经济开发区瑞玻玻璃有限公司厂址范围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1×14.5t/h余热锅炉和1×3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为6885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72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5%,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项目出资股东:福建瑞玻玻璃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鉴于该项目属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同意该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其他等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鉴于该项目监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前置相关文件分别是不动产权证(闽﹝2017﹞连江县不动产权第0014946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瑞玻玻璃有限公司日产800吨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和连江县人民政府出具的《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你司要切实抓好建设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杜绝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建设、运营安全。

  十、项目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瑞玻玻璃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福建瑞玻玻璃有限公司余热发电工程(一期3MW)项目核准的请示》(瑞玻综﹝2021﹞26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玻璃生产线生产过程中的烟气余热,降低企业综合能耗,促进节能减排,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配套余热发电工程(一期3MW)(项目编码:2020-350122-44-02-002851)。

  项目单位:福建瑞玻玻璃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连江县可门经济开发区瑞玻玻璃有限公司厂址范围内。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1×14.5t/h余热锅炉和1×3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配套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为6885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72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5%,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项目出资股东:福建瑞玻玻璃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鉴于该项目属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同意该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其他等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鉴于该项目监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前置相关文件分别是不动产权证(闽﹝2017﹞连江县不动产权第0014946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瑞玻玻璃有限公司日产800吨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和连江县人民政府出具的《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你司要切实抓好建设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杜绝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建设、运营安全。

  十、项目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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