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21-00072
- 文号:闽发改网审生态函〔2021〕48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1-03-10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渠梁电子有限公司渠梁电子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一期)节能审查意见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渠梁电子有限公司渠梁电子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一期)节能审查意见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渠梁电子有限公司:
报来《渠梁电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渠梁电子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一期)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渠梁电子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一期)(项目编码:2020-350582-39-03-080352)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天然气、柴油、氮气、压缩空气、循环水、新水;无产出能源。其中,氮气、压缩空气、循环水、新水均不计入综合能源消费量。项目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4252.68tce(当量值)、33253.65tce(等价值)。目前国内尚未制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的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节能报告(报批稿)》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集成电路标准分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定额》(DB31/738-2020)对本项目进行能效对比分析。本项目集成电路封装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0.1457kgce/千个引脚(当量值)。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3年12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泉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泉州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一定影响。建议泉州市、晋江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泉州市、晋江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渠梁电子有限公司:
报来《渠梁电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渠梁电子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一期)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渠梁电子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一期)(项目编码:2020-350582-39-03-080352)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天然气、柴油、氮气、压缩空气、循环水、新水;无产出能源。其中,氮气、压缩空气、循环水、新水均不计入综合能源消费量。项目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4252.68tce(当量值)、33253.65tce(等价值)。目前国内尚未制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的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节能报告(报批稿)》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集成电路标准分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定额》(DB31/738-2020)对本项目进行能效对比分析。本项目集成电路封装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0.1457kgce/千个引脚(当量值)。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3年12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泉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泉州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一定影响。建议泉州市、晋江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泉州市、晋江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