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21-00033
  • 文号:闽发改网审生态函〔2021〕23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1-02-03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空分气体有限公司两套22000Nm3/h制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空分气体有限公司两套22000Nm3/h制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空分气体有限公司两套22000Nm3/h制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 2021-02-08 10:16

福建空分气体有限公司:

  报来《福建空分气体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两套22000Nm3/h制氧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两套22000Nm3/h制氧项目(项目编码:2018-350123-26-03-057047)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新水、循环冷却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7066.32吨标煤(当量值)、89779.51吨标煤(等价值)。在国家尚未颁布同类产品能耗标准的情况下,《节能报告(报批稿)》提供《工业气体空分产品单位综合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766-2015)和该企业一、二期运行实际能耗水平对比,符合当前实际,项目能耗水平达到参照标准,也优于该企业一、二期运行实际能耗水平。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1年8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福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福州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一定影响。建议福州市、罗源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福州市、罗源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空分气体有限公司:

  报来《福建空分气体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两套22000Nm3/h制氧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两套22000Nm3/h制氧项目(项目编码:2018-350123-26-03-057047)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新水、循环冷却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7066.32吨标煤(当量值)、89779.51吨标煤(等价值)。在国家尚未颁布同类产品能耗标准的情况下,《节能报告(报批稿)》提供《工业气体空分产品单位综合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766-2015)和该企业一、二期运行实际能耗水平对比,符合当前实际,项目能耗水平达到参照标准,也优于该企业一、二期运行实际能耗水平。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1年8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福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福州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一定影响。建议福州市、罗源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福州市、罗源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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