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21-00027
- 文号:闽发改网审生态函〔2021〕19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1-01-27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永荣科技60万吨/年己内酰胺项目一期工程(20万吨/年己内酰胺)扩能改造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永荣科技60万吨/年己内酰胺项目一期工程(20万吨/年己内酰胺)扩能改造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福建永荣科技60万吨/年己内酰胺项目一期工程(20万吨/年己内酰胺)扩能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福建永荣科技60万吨/年己内酰胺项目一期工程(20万吨/年己内酰胺)扩能改造项目(项目编码:2019-350305-26-03-020785)节能报告。
二、项目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天然气、原煤、蒸汽(1.1MPa)、蒸汽(3.8MPa)、新水、工业水、循环水、工艺水、冷冻水、脱盐水、压缩空气、仪表空气、低压氮气、氢气;无产出能源。其中,新水、工业水、循环水、工艺水、冷冻水、脱盐水、压缩空气、仪表空气、低压氮气、氢气均不计入综合
能源消费量。项目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3530.23tce(当量值)、103530.23tce(等价值),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与进行对比的国内同行14家同类企业相当或稍优于同类企业。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1年1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对莆田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有一定影响。建议莆田市、秀屿区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莆田市、秀屿区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福建永荣科技60万吨/年己内酰胺项目一期工程(20万吨/年己内酰胺)扩能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福建永荣科技60万吨/年己内酰胺项目一期工程(20万吨/年己内酰胺)扩能改造项目(项目编码:2019-350305-26-03-020785)节能报告。
二、项目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天然气、原煤、蒸汽(1.1MPa)、蒸汽(3.8MPa)、新水、工业水、循环水、工艺水、冷冻水、脱盐水、压缩空气、仪表空气、低压氮气、氢气;无产出能源。其中,新水、工业水、循环水、工艺水、冷冻水、脱盐水、压缩空气、仪表空气、低压氮气、氢气均不计入综合
能源消费量。项目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3530.23tce(当量值)、103530.23tce(等价值),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与进行对比的国内同行14家同类企业相当或稍优于同类企业。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1年1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对莆田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有一定影响。建议莆田市、秀屿区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莆田市、秀屿区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12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