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20-00268
  • 文号:闽发改网审生态函〔2020〕133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0-09-07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青拓特钢有限公司青拓镍业配套不锈钢棒线材加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青拓特钢有限公司青拓镍业配套不锈钢棒线材加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青拓特钢有限公司青拓镍业配套不锈钢棒线材加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 2020-09-11 16:47

福建青拓特钢有限公司 :

  报来《福建青拓特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青拓镍业配套不锈钢棒线材加工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青拓发字﹝2020﹞55号)及有关附件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申请青拓镍业配套不锈钢棒线材加工项目(项目代码:2020-350981-31-03-028889 )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洗精煤、电、饱和蒸汽、压缩空气、氮气、循环水及新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19173吨标煤(当量值)、153589吨标煤(等价值)。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1年9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宁德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宁德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一定影响。项目投产之前,不得在“十三五”期间(2020年度)新增项目能耗,不得影响我省完成“十三五”国家下达的能耗“双控”目标。建议宁德市、福安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宁德市、福安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青拓特钢有限公司 :

  报来《福建青拓特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青拓镍业配套不锈钢棒线材加工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青拓发字﹝2020﹞55号)及有关附件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申请青拓镍业配套不锈钢棒线材加工项目(项目代码:2020-350981-31-03-028889 )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洗精煤、电、饱和蒸汽、压缩空气、氮气、循环水及新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19173吨标煤(当量值)、153589吨标煤(等价值)。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1年9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宁德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宁德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一定影响。项目投产之前,不得在“十三五”期间(2020年度)新增项目能耗,不得影响我省完成“十三五”国家下达的能耗“双控”目标。建议宁德市、福安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宁德市、福安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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