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20-00242
  • 文号:闽发改网审生态函〔2020〕122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0-08-20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烯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高端石墨烯复合材料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烯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高端石墨烯复合材料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烯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高端石墨烯复合材料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 2020-08-21 10:15

福建烯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年产5万吨高端石墨烯复合材料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福建省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节能办〔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申请年产5万吨高端石墨烯复合材料项目(项目赋码:2018-350599-75-03-062489)节能报告。

  二、项目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液化石油气、压缩空气、新鲜水、冷冻水、冷却水、除盐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7129.94吨(当量值)、65626.97吨(等价值)。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0年12月。项目对泉州

  市完成“十三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有一定影响,对泉州市完成“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建议泉州市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泉州市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烯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年产5万吨高端石墨烯复合材料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福建省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节能办〔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申请年产5万吨高端石墨烯复合材料项目(项目赋码:2018-350599-75-03-062489)节能报告。

  二、项目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液化石油气、压缩空气、新鲜水、冷冻水、冷却水、除盐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7129.94吨(当量值)、65626.97吨(等价值)。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0年12月。项目对泉州

  市完成“十三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有一定影响,对泉州市完成“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建议泉州市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泉州市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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