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18-00205
  • 文号:闽发改网审能源〔2018〕117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18-08-07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元洪投资区集中供热项目二期工程核准的批复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元洪投资区集中供热项目二期工程核准的批复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元洪投资区集中供热项目二期工程核准的批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18-08-09 09:08

福州和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福州市元洪投资区集中供热项目二期工程核准的请示》(和特新能源函﹝2018﹞12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满足福州市元洪投资区热负荷不断增长的需求,提高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能力,促进节能减排,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福州市元洪投资区集中供热项目二期工程(投资项目编码:2018-350181-44-02-031887)。

  项目单位为福州和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福州市元洪投资区集中供热项目厂区内。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1台13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1台20MW燃煤背压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装置及配套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约25016万元,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30%,其余资金由商业银行贷款解决。

  项目股东:福州和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请你司严格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前置相关文件分别是福清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文件(融规地〔2013〕213号)、项目土地证(土地证编号:融城头国用﹝2015﹞第A0024号)和福州新区福清功能区管委会《关于福州市元洪投资区集中供热项目二期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函》(新区融综函﹝2018﹞22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和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福州市元洪投资区集中供热项目二期工程核准的请示》(和特新能源函﹝2018﹞12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满足福州市元洪投资区热负荷不断增长的需求,提高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能力,促进节能减排,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福州市元洪投资区集中供热项目二期工程(投资项目编码:2018-350181-44-02-031887)。

  项目单位为福州和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福州市元洪投资区集中供热项目厂区内。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1台13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1台20MW燃煤背压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装置及配套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约25016万元,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30%,其余资金由商业银行贷款解决。

  项目股东:福州和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请你司严格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前置相关文件分别是福清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文件(融规地〔2013〕213号)、项目土地证(土地证编号:融城头国用﹝2015﹞第A0024号)和福州新区福清功能区管委会《关于福州市元洪投资区集中供热项目二期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函》(新区融综函﹝2018﹞22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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