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02-0300-2015-05551
- 文号:闽发改能源〔2015〕619号
- 发布机构:省发改委
- 生成日期:2015-09-08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龙岩白沙-拱桥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龙岩白沙-拱桥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闽发改能源〔2015〕619号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的《关于上报龙岩白沙-拱桥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修编稿)的报告》(龙发改工交能〔2015〕54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并商省经信委、国土厅,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合理开发利用龙岩白沙-拱桥矿区煤炭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原则同意你委上报的福建省龙岩白沙-拱桥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二、同意总体规划划定的矿区范围。规划矿区范围由5个块段共76个拐点坐标圈定,面积82.7km2(矿区范围和拐点坐标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矿区内共有15处煤矿,其中生产矿9处,改(扩)建矿4处,新建矿2处。矿区总服务年限39年(2011年-2049年),均衡生产年限为30年(2013年-2042年),其中2013年-2030年矿区规模为100万吨/年,2031年-2042年矿区规模为60万吨/年
四、为加强环境保护,适应市场需求,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必须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筛分、拣矸和存贮设施,具体方案在下一阶段设计时论证确定。
五、鉴于矿区对外公路运输网较为发达,为充分利用各矿井的原有煤台,同意矿区生产的煤炭产品通过公路、铁路外运。
六、矿区供电考虑充分利用矿区内已有的变电所和各乡镇已有的变电站等供电设施为周边矿井服务。根据矿区内各矿井的实际情况,生产、生活用水可取用泉水或水库水等作为供水水源,矿区开发必须依法取水并采取保水、节水措施。
七、矿区的辅助、附属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要结合矿区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八、矿区生产建设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批复措施,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修复保护规划,保障资金投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九、矿区内新建和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我省煤炭产业政策和矿区总体规划,并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发改能源〔2015〕619号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的《关于上报龙岩白沙-拱桥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修编稿)的报告》(龙发改工交能〔2015〕54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并商省经信委、国土厅,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合理开发利用龙岩白沙-拱桥矿区煤炭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原则同意你委上报的福建省龙岩白沙-拱桥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二、同意总体规划划定的矿区范围。规划矿区范围由5个块段共76个拐点坐标圈定,面积82.7km2(矿区范围和拐点坐标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矿区内共有15处煤矿,其中生产矿9处,改(扩)建矿4处,新建矿2处。矿区总服务年限39年(2011年-2049年),均衡生产年限为30年(2013年-2042年),其中2013年-2030年矿区规模为100万吨/年,2031年-2042年矿区规模为60万吨/年
四、为加强环境保护,适应市场需求,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必须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筛分、拣矸和存贮设施,具体方案在下一阶段设计时论证确定。
五、鉴于矿区对外公路运输网较为发达,为充分利用各矿井的原有煤台,同意矿区生产的煤炭产品通过公路、铁路外运。
六、矿区供电考虑充分利用矿区内已有的变电所和各乡镇已有的变电站等供电设施为周边矿井服务。根据矿区内各矿井的实际情况,生产、生活用水可取用泉水或水库水等作为供水水源,矿区开发必须依法取水并采取保水、节水措施。
七、矿区的辅助、附属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要结合矿区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八、矿区生产建设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批复措施,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修复保护规划,保障资金投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九、矿区内新建和改(扩)建煤矿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我省煤炭产业政策和矿区总体规划,并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