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300-2007-00208
  • 文号:闽发改社会〔2007〕1271号
  • 发布机构:省发改委
  • 生成日期:2007-12-26
  • 标题: 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 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全国“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 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全国“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 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全国“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时间: 2007-12-26 00:00

闽发改社会〔2007〕1271号

各有关市、县发改委(局)、规划(建设)局、文化(文化与出版、文物、文体)局:

为加强我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工作,促进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设施建设,现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7]32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国家规划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抓紧做好可研批复、规划、土地、环评等项目前期工作,省里将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分年度筛选上报申请国家补助资金。项目建设规划(详见附件三)将分年度逐步安排当年建设项目的补助投资,国家对我省项目按总投资的15%安排补助。

二、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和规模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三、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安排专款用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落实项目配套资金。

四、工程建设要严格依照保护规划实施,科学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要依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报批。

五、当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组织好项目建设规划的实施。省发改委、建设厅、文化厅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将加强项目配套资金、工程进度、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质量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年度安排项目建成后,将组织验收。规划全部实施完成后,国家将组织总验收。

                                 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       省文化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闽发改社会〔2007〕1271号

各有关市、县发改委(局)、规划(建设)局、文化(文化与出版、文物、文体)局:

为加强我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工作,促进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设施建设,现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十一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7]32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国家规划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抓紧做好可研批复、规划、土地、环评等项目前期工作,省里将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分年度筛选上报申请国家补助资金。项目建设规划(详见附件三)将分年度逐步安排当年建设项目的补助投资,国家对我省项目按总投资的15%安排补助。

二、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和规模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三、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安排专款用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落实项目配套资金。

四、工程建设要严格依照保护规划实施,科学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要依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报批。

五、当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组织好项目建设规划的实施。省发改委、建设厅、文化厅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将加强项目配套资金、工程进度、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质量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年度安排项目建成后,将组织验收。规划全部实施完成后,国家将组织总验收。

                                 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       省文化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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