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300-2007-00130
- 文号:闽发改社会〔2007〕592号
- 发布机构:省发改委
- 生成日期:2007-06-21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文化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十一五”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文化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十一五”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闽发改社会〔2007〕592号
各有关设区市发改委、文化(文化与出版、文物)局,县(市、区)发改局、文化体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十一五”期间抢救性文物保护,做好有关项目建设和投资管理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十一五”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7]98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规划确定的项目,做好前期工作,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国家对东部地区补助资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按规划要求分年度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闽发改社会〔2007〕592号
各有关设区市发改委、文化(文化与出版、文物)局,县(市、区)发改局、文化体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十一五”期间抢救性文物保护,做好有关项目建设和投资管理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十一五”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7]98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规划确定的项目,做好前期工作,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国家对东部地区补助资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按规划要求分年度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