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1000-2025-00086
- 文号:闽发改价格函〔2025〕52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5-03-12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教育厅:
报来《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省教育考试院申请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函〔2024〕10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近三年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
(一)笔试费:纸笔考试和计算机考试收费每人每科均为70元,其中:考试费标准每人每科50元,上缴国家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20元。
(二)面试费:笔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方可报名参加面试并缴纳面试费。面试费每人次280元,其中:考试费标准每人次265元,上缴国家考务费标准每人次15元。
二、在本函执行期限内,国家有关部门若调整考务费收费标准,你厅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调整的考务费收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三、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即: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四、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中,考试费缴入各级国库,考务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函自2025年3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请你厅根据《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建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教育厅:
报来《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省教育考试院申请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函〔2024〕10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近三年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省教师资格考试费(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
(一)笔试费:纸笔考试和计算机考试收费每人每科均为70元,其中:考试费标准每人每科50元,上缴国家考务费标准每人每科20元。
(二)面试费:笔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方可报名参加面试并缴纳面试费。面试费每人次280元,其中:考试费标准每人次265元,上缴国家考务费标准每人次15元。
二、在本函执行期限内,国家有关部门若调整考务费收费标准,你厅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调整的考务费收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三、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即: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四、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中,考试费缴入各级国库,考务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函自2025年3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请你厅根据《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建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