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1000-2024-00179
- 文号:闽发改价格函〔2024〕123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4-06-03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教育厅:
报来《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商请调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考试报名费的函》(闽教财函〔2023〕9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省教育考试院在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时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科次60元。
二、上述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票据综合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省教育考试院应做好收费信息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及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按比例稳定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的支持和投入,确保自考工作有序进行。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24年6月15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4〕费27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教育厅:
报来《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商请调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考试报名费的函》(闽教财函〔2023〕9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省教育考试院在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时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科次60元。
二、上述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票据综合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省教育考试院应做好收费信息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及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按比例稳定对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的支持和投入,确保自考工作有序进行。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24年6月15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4〕费27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