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1000-2024-00156
- 文号:闽发改价格函〔2024〕122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4-05-22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新闻记者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新闻记者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核定新闻记者和执业药师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闽人社函〔2024〕8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新闻记者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新闻基础知识》《新闻采编实务》两个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9元(考试费60元,考务费19元)。
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四个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91元(考试费80元、考务费11元)。
三、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上述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你厅应按照规定程序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第十四条规定,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在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内,若国家相关部门调整考务费标准,你厅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考务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若收费项目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或国家取消该项考试,与其相对应的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核定新闻记者和执业药师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闽人社函〔2024〕8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新闻记者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新闻基础知识》《新闻采编实务》两个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9元(考试费60元,考务费19元)。
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设《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四个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91元(考试费80元、考务费11元)。
三、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上述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你厅应按照规定程序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第十四条规定,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在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内,若国家相关部门调整考务费标准,你厅应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考务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若收费项目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或国家取消该项考试,与其相对应的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