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1000-2023-00087
- 文号:闽发改价格函〔2023〕120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3-04-07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重新核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23〕46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省级鉴定4000元/例,设区市级鉴定3000元/例。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省级鉴定3800元/例,设区市级鉴定2800元/例。
二、费用承担主体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缴。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属于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除鉴定费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函自2023年4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你委应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重新核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23〕46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省级鉴定4000元/例,设区市级鉴定3000元/例。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省级鉴定3800元/例,设区市级鉴定2800元/例。
二、费用承担主体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缴。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属于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除鉴定费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函自2023年4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你委应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