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1000-2022-00287
  • 文号:闽发改价格〔2022〕518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2-08-23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22-08-24 16:20

各市 、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完善我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服务我省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做好政策衔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管理权限,及时做好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景区门票价格相关政策对接工作,因定价权限发生变化、其价格标准及相关政策需继续执行的,可暂按其现有规定执行。同时,要加强与文旅等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当地景区等级变动情况,在景区等级提升或下降的次月完成相关政策衔接工作。有权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权限,切实履行景区门票价格管理职责,确保景区门票价格管理不越位、不缺位。

  二、 落实优惠政策。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规定,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收景区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各地应督促辖区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规定,切实保障相关群体的权益。

  三、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实行政府定价的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做好景区门票价格监测报告工作,加强对景区门票价格的动态监管,适时分析景区门票价格变动情况。同时,各地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每3年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进行一次政策执行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

  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20〕690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市 、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完善我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服务我省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做好政策衔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管理权限,及时做好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景区门票价格相关政策对接工作,因定价权限发生变化、其价格标准及相关政策需继续执行的,可暂按其现有规定执行。同时,要加强与文旅等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当地景区等级变动情况,在景区等级提升或下降的次月完成相关政策衔接工作。有权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权限,切实履行景区门票价格管理职责,确保景区门票价格管理不越位、不缺位。

  二、 落实优惠政策。根据《福建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规定,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收景区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各地应督促辖区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规定,切实保障相关群体的权益。

  三、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实行政府定价的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做好景区门票价格监测报告工作,加强对景区门票价格的动态监管,适时分析景区门票价格变动情况。同时,各地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每3年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进行一次政策执行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

  四、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20〕690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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