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1000-2022-00276
  • 文号:闽发改价格函〔2022〕299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2-08-02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一级建造师等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一级建造师等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一级建造师等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来源:本网 时间: 2022-08-12 10:30

省住建厅:

  你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等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财函〔2022〕26号)及相关补充说明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一级建造师等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等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函自2022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你厅应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一级注册建筑师等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0〕352号)附件《福建省一级注册建筑师等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中的“五、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四、在执行期限内,若国家相关部门调整考务费标准,你厅可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考务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若收费项目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或国家取消该项考试,与其对应的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一级建造师等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住建厅:

  你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等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财函〔2022〕26号)及相关补充说明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一级建造师等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等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函自2022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你厅应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一级注册建筑师等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0〕352号)附件《福建省一级注册建筑师等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表》中的“五、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四、在执行期限内,若国家相关部门调整考务费标准,你厅可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考务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若收费项目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或国家取消该项考试,与其对应的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一级建造师等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