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1000-2021-00396
  • 文号:闽发改服价〔2021〕748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1-12-28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 2021-12-30 09:05

各设区市发改委、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21〕59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制定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每课时标准时长30分钟,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

  (一)10人以下班型,收费标准16元/课时·人次;

  (二)10~35人班型,收费标准12元/课时·人次;

  (三)35人以上班型,收费标准8元/课时·人次。

  二、培训机构可根据办学成本,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下浮不限。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科目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包括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和生物;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四、各培训机构应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省教育厅。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设区市发改委、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21〕59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制定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每课时标准时长30分钟,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

  (一)10人以下班型,收费标准16元/课时·人次;

  (二)10~35人班型,收费标准12元/课时·人次;

  (三)35人以上班型,收费标准8元/课时·人次。

  二、培训机构可根据办学成本,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下浮不限。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科目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包括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和生物;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四、各培训机构应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省教育厅。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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