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1000-2021-00281
  • 文号:闽发改服价函〔2021〕402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1-10-09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函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函
来源:本网 时间: 2021-10-12 08:52

省教育厅:

  你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商请核定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函〔2021〕69号)收悉。根据《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公布的高校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和省教育考试院近三年相关考试项目的经费收支情况,现就重新制定我省高校招生有关考试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重新制定高校招生有关考试项目收费标准

  (一)普通高考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40元,考试采取“3+2+1”模式,合计每生240元。

  (二)成人高考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40元。

  (三)研究生招生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60元。

  (四)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60元。

  (五)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50元。

  (六)专升本(普通高职或专科毕业生升入本科)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40元。

  (七)保送生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70元。

  (八)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70元。

  (九)外语口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30元。

  二、上述招生考试费已包含考生报名时的摄像、信息采集、考试成绩发放等报名和考试过程中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考试等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函自2021年10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请你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九条要求,逐项对照备齐有关材料,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高考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1〕26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教育厅:

  你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商请核定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函〔2021〕69号)收悉。根据《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公布的高校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和省教育考试院近三年相关考试项目的经费收支情况,现就重新制定我省高校招生有关考试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重新制定高校招生有关考试项目收费标准

  (一)普通高考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40元,考试采取“3+2+1”模式,合计每生240元。

  (二)成人高考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40元。

  (三)研究生招生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60元。

  (四)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60元。

  (五)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50元。

  (六)专升本(普通高职或专科毕业生升入本科)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40元。

  (七)保送生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70元。

  (八)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70元。

  (九)外语口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30元。

  二、上述招生考试费已包含考生报名时的摄像、信息采集、考试成绩发放等报名和考试过程中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来华留学生申请注册考试等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函自2021年10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请你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九条要求,逐项对照备齐有关材料,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高考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1〕26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