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200-2016-06006
- 文号:闽发改交通〔2016〕876号
- 发布机构:省发改委
- 生成日期:2016-12-02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十三五”陆岛交通码头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十三五”陆岛交通码头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 有效性: 失效
闽发改交通〔2016〕876号
省直有关单位,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委)、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陆岛交通码头是省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重要工程,工程的建设对改善我省岛屿交通基础设施条件、方便民众出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经积极争取,“十三五”期间我省34个项目43座陆岛交通码头已列入交通运输部规划建设项目库,项目总投资估算9亿元,计划申请中央资金约4.5亿元。
鉴于陆岛交通码头项目建设规模较小、民生意义重大等特点,为节约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根据省领导的指示要求,9月22日我委会同省审改办召开了关于简化“十三五”陆岛交通码头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协调会议,省市有关部门参加了会议,经会议研究协商及会后广泛征求意见,现就简化我省“十三五”陆岛交通码头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在依法行政、依规审批的前提下,对陆岛交通码头建设项目审批采取特事特办,即审批手续就简不就繁、审批程序能并联则并联、专题审查能合并则合并、项目工程能打包则打包。
二、审批事项及前置文件
陆岛交通码头建设项目审批主要有以下两大方面:
一是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审批主体:各设区市发改部门。前置文件:1.项目选址意见,由项目所在地方县级政府建设部门出具。2.用地(海)预审意见,由所在地方政府国土、海洋部门分别审查并出具。3.行业意见,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以审批单位组织的可研审查会为依据,不另行组织审查。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由所在县级地方政府或发改部门出具,仅需填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表。5.资金拼盘,由业主提报和交通主管部门出具资金承诺函。
二是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主体:各设区市行政服务中心或交通主管部门。前置文件: 1.环境影响评价,属于海岸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部分并入其中,由项目所在县级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海洋部门审查出具;属于海洋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由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时均采取简易会议形式。2.固定资产投资节能登记表,由项目业主按相关规定填报。
施工图由所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技术审查把关,不作为审批事项。
三、其它事项
1.省交通运输厅抓紧印发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十三五”陆岛交通码头规划建设项目库的项目清单,及各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规划、年度计划,积极推进和跟踪项目前期工作,及时上报当年度投资计划和申请资金补助。
2.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在开展选址工作时,要及时与建设、国土、海洋、林业等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尽量避开敏感陆域、海域、林地,确保项目后续的选址及用海、用地、用林手续能顺利办理。
3. 对同一设区市列入同一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如有必要和具备条件,在实施项目审批时,可实施整体打包审批和并联审批,即由各设区市行政服务中心或发改部门牵头组织交通、国土、环保、住建(规划)、林业、海洋等部门联合审查审批。
4.项目开工前应办理林地、海域使用手续,并办理水上水下活动施工许可及其所要求的通航安全评估。
5.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工程质量及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各项目所在地政府应高度重视项目业主的组建,原则上陆岛交通码头项目业主应为县级政府已有的交通、城建公司或县级政府组建的陆岛交通码头公司。
6.各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若有特殊要求需向工可审批部门另行报批。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发改委:黄平 0591-87063421,0591-87063100(传真)。
省审改办:曾文龙 0591-87801978,0591-87815895 (传真)。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发改交通〔2016〕876号
省直有关单位,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委)、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陆岛交通码头是省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重要工程,工程的建设对改善我省岛屿交通基础设施条件、方便民众出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经积极争取,“十三五”期间我省34个项目43座陆岛交通码头已列入交通运输部规划建设项目库,项目总投资估算9亿元,计划申请中央资金约4.5亿元。
鉴于陆岛交通码头项目建设规模较小、民生意义重大等特点,为节约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根据省领导的指示要求,9月22日我委会同省审改办召开了关于简化“十三五”陆岛交通码头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协调会议,省市有关部门参加了会议,经会议研究协商及会后广泛征求意见,现就简化我省“十三五”陆岛交通码头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在依法行政、依规审批的前提下,对陆岛交通码头建设项目审批采取特事特办,即审批手续就简不就繁、审批程序能并联则并联、专题审查能合并则合并、项目工程能打包则打包。
二、审批事项及前置文件
陆岛交通码头建设项目审批主要有以下两大方面:
一是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审批主体:各设区市发改部门。前置文件:1.项目选址意见,由项目所在地方县级政府建设部门出具。2.用地(海)预审意见,由所在地方政府国土、海洋部门分别审查并出具。3.行业意见,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以审批单位组织的可研审查会为依据,不另行组织审查。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由所在县级地方政府或发改部门出具,仅需填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表。5.资金拼盘,由业主提报和交通主管部门出具资金承诺函。
二是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主体:各设区市行政服务中心或交通主管部门。前置文件: 1.环境影响评价,属于海岸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部分并入其中,由项目所在县级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海洋部门审查出具;属于海洋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由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时均采取简易会议形式。2.固定资产投资节能登记表,由项目业主按相关规定填报。
施工图由所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技术审查把关,不作为审批事项。
三、其它事项
1.省交通运输厅抓紧印发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十三五”陆岛交通码头规划建设项目库的项目清单,及各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规划、年度计划,积极推进和跟踪项目前期工作,及时上报当年度投资计划和申请资金补助。
2.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在开展选址工作时,要及时与建设、国土、海洋、林业等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尽量避开敏感陆域、海域、林地,确保项目后续的选址及用海、用地、用林手续能顺利办理。
3. 对同一设区市列入同一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如有必要和具备条件,在实施项目审批时,可实施整体打包审批和并联审批,即由各设区市行政服务中心或发改部门牵头组织交通、国土、环保、住建(规划)、林业、海洋等部门联合审查审批。
4.项目开工前应办理林地、海域使用手续,并办理水上水下活动施工许可及其所要求的通航安全评估。
5.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工程质量及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各项目所在地政府应高度重视项目业主的组建,原则上陆岛交通码头项目业主应为县级政府已有的交通、城建公司或县级政府组建的陆岛交通码头公司。
6.各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若有特殊要求需向工可审批部门另行报批。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发改委:黄平 0591-87063421,0591-87063100(传真)。
省审改办:曾文龙 0591-87801978,0591-87815895 (传真)。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