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200-2016-05879
  • 文号:闽发改区域〔2016〕556号
  • 发布机构:省发改委
  • 生成日期:2016-07-27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有效性: 失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时间: 2016-07-29 11:05

闽发改区域〔2016〕556号

有关市、县(区)发改委(局):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率,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安全合规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区域〔2016〕1202号),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按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率,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安全合规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区域〔2016〕120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将居住在偏僻自然村、地灾隐患点、生态保护区等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从原住地迁出并妥善安置,使其逐步摆脱贫困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指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数据平台识别核定,并纳入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牵头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以下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遵循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规划实施中期,可按程序组织开展规划评估。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目标任务、安排原则等,做好项目储备,并按要求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七条 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编制本省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年度计划编制应严格执行相关投资计划管理规定,确保投资计划安排做到有方案、有标准、可核查。

  第八条 省发改委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我省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和搬迁任务计划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商有关部门将投资计划以县为单位“打包”分解下达到市、县(区)。分解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起止年限、投资规模、搬迁任务、建设内容等。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省发改委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后,应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发改委应将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补助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安置住房建设。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原则,各级地方政府和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均安置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不得变相扩大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区别统建、自建、购置等住房建购方式,科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本金或运营资金,不得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长期贷款的还款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与省级、县级投融资主体承接的资本金、长期低息贷款,以及农户自筹资金的衔接。

  当年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无法满足本省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安置住房建设任务需要时,其缺口部分,可由省级政府预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或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的资本金、长期低息贷款等资金垫付,待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再滚动偿还。

  第十四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建立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台帐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坚持依法行政,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考核,建立覆盖计划执行、投资使用全过程的监管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计划执行情况月度报告制度,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上月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地方资金到位、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

  第十七条 依托国务院扶贫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数据平台,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相关数据实行动态采集、监测分析。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采取日常调度、定期巡查、重点抽查、专项稽察、考核评估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当在项目所在乡(镇)或村(居)等地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等其他方面的监督。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主要建设内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补助标准及发放情况、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稽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出现以下问题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以采取限期整改或核减、收回、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不按规定审核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

  (三)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稽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加强投资监管成果运用,形成投资监管与投资安排紧密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较好、项目监管到位、检查或稽察中未发现问题,以及创新工作方式并具有明显成效的市、县(区)予以表彰,并在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或安排中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商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闽发改区域〔2016〕556号

有关市、县(区)发改委(局):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率,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安全合规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区域〔2016〕1202号),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按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率,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安全合规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区域〔2016〕120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将居住在偏僻自然村、地灾隐患点、生态保护区等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从原住地迁出并妥善安置,使其逐步摆脱贫困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指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数据平台识别核定,并纳入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牵头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以下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遵循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规划实施中期,可按程序组织开展规划评估。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目标任务、安排原则等,做好项目储备,并按要求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七条 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编制本省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年度计划编制应严格执行相关投资计划管理规定,确保投资计划安排做到有方案、有标准、可核查。

  第八条 省发改委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块下达我省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和搬迁任务计划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商有关部门将投资计划以县为单位“打包”分解下达到市、县(区)。分解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起止年限、投资规模、搬迁任务、建设内容等。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省发改委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后,应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发改委应将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补助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安置住房建设。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原则,各级地方政府和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均安置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不得变相扩大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区别统建、自建、购置等住房建购方式,科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本金或运营资金,不得作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长期贷款的还款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与省级、县级投融资主体承接的资本金、长期低息贷款,以及农户自筹资金的衔接。

  当年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无法满足本省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安置住房建设任务需要时,其缺口部分,可由省级政府预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或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的资本金、长期低息贷款等资金垫付,待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再滚动偿还。

  第十四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建立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台帐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坚持依法行政,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考核,建立覆盖计划执行、投资使用全过程的监管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计划执行情况月度报告制度,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上月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地方资金到位、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

  第十七条 依托国务院扶贫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数据平台,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相关数据实行动态采集、监测分析。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采取日常调度、定期巡查、重点抽查、专项稽察、考核评估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当在项目所在乡(镇)或村(居)等地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等其他方面的监督。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资金规模和来源、主要建设内容、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补助标准及发放情况、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稽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出现以下问题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以采取限期整改或核减、收回、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不按规定审核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

  (三)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稽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加强投资监管成果运用,形成投资监管与投资安排紧密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较好、项目监管到位、检查或稽察中未发现问题,以及创新工作方式并具有明显成效的市、县(区)予以表彰,并在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或安排中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商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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