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200-2016-05846
- 文号:闽发改规划〔2016〕462号
- 发布机构:省发改委
- 生成日期:2016-06-21
- 标题: 福建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小镇创建指南》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小镇创建指南》的通知
- 有效性: 失效
闽发改规划〔2016〕4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特色小镇创建指南》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16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特色小镇创建指南
为加快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助力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城乡统筹发展,制订本指南。
第一条 申报条件
(一)产业定位:特色小镇产业定位应结合所在城市的产业、人才和资源优势,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海洋高新、旅游、互联网经济等新兴产业,兼顾工艺美术(木雕、石雕、陶瓷等)、纺织鞋服、茶叶、食品等传统特色产业。特色小镇产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空间形态:特色小镇规划区域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旅游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其中,建设用地规模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原则上不超过规划面积的50%。特色小镇要建设3A级以上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
(三)建设投资:新建类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除外),改造提升类18亿元以上,2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分别放宽至20亿元以上和10亿元以上,其中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互联网经济、旅游和传统特色产业类特色小镇的总投资额可适当放宽至上述标准的80%。
(四)建设内涵:以集聚人才、资本、技术等高端要素为核心,通过运用新技术、构筑新平台、催生新业态、应用新模式,推进特色产业转型发展、迈向中高端,实现“产、城、人、文”四位一体有机结合。在投资便利化、商事仲裁、负面清单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最大限度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打造更有效率的政务生态系统、更有活力的产业生态系统、更有激情的创业生态系统和更有魅力的自然生态系统,建设产城融合发展的现代化开放型特色小镇。
(五)运行方式: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特色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鼓励以社会资本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地方政府负责做好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环境改善等。
(六)建设进度:原则上3年内完成投资,其中第一年完成投资不少于5亿元,互联网经济、旅游和传统特色产业的特色小镇不低于3亿元。
(七)综合效益:建成后有大量的新增税收、新增就业岗位产生,集聚一大批工商户、中小企业、中高级人才,加快形成新业态,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和品牌。
第二条 申报材料
(一)规划方案: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的特色小镇概念性规划,包括空间布局图、功能布局图、项目示意图,如已经开工的要有实景图。
(二)建设计划:有分年度的投资建设计划,明确每个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额、投资计划、用地计划、建设规模、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效益,以及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以表格形式进行汇总。
(三)业主情况:简要介绍特色小镇建设主体的公司名称、实力、资金筹措计划等。可附上已建成运营项目案例。
(四)扶持举措: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政府支持申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的服务扶持举措或政策意见。
(五)基本情况:如实、完整地填写《特色小镇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
第三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范围: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特色小镇。
(二)申报时间:由省城镇化办根据各地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情况发文通知,原则上每年于3月份、9月份分两批集中申报。
(三)申报数量:坚持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为明确重点、分期推进,每个设区市每批申报数量不超过5个。
(四)申报方式:县(市、区)规划的特色小镇,由县(市、区)政府向设区市政府上报申报材料,经设区市筛选后由设区市政府统一报省城镇化办;规划范围跨行政区域、以及设区市直管的产业集聚区和经济开发区规划的特色小镇,由设区市政府向省城镇化办上报申请材料;省属企事业和高等院校单位规划的特色小镇,由省属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向省城镇化办上报申请材料。如申报对象超过1个,需排序上报。
第四条 监管和调整
(一)定期监测:采取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的办法,对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开展统一监测。省统计局会同省发改委建立省特色小镇统计指标体系,有关市、县(区)按季度向省城镇化办报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
(二)动态管理:省里分批公布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以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公布年度达标小镇。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特色小镇相关扶持政策。
(三)联动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前期辅导、协调指导、日常督查和政策扶持。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特色小镇规划、申报、创建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各县(市、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形成省、市、县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验收命名
(一)验收条件:如期完成各项建设目标,主体企业、主体产业或主体产品的经济产出要占到小镇一半以上份额,符合特色小镇的内涵特征,社会上有较大的知名度,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公认度。
(二)验收程序:由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所在县(市、区)向省城镇化办行文,提交要求验收命名的申请报告和所在县(市、区)政府提供的初验报告。省城镇化办组成专家组,经实地踏勘、专家打分形成一致意见后,报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政府审定命名为福建省特色小镇。对于首次验收不通过的,一年内可申请一次复验。
(三)命名公布:省政府审定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提出的建议命名的特色小镇名单后,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公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具体由省城镇化办负责解释。
闽发改规划〔2016〕4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特色小镇创建指南》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16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特色小镇创建指南
为加快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助力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城乡统筹发展,制订本指南。
第一条 申报条件
(一)产业定位:特色小镇产业定位应结合所在城市的产业、人才和资源优势,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海洋高新、旅游、互联网经济等新兴产业,兼顾工艺美术(木雕、石雕、陶瓷等)、纺织鞋服、茶叶、食品等传统特色产业。特色小镇产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空间形态:特色小镇规划区域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旅游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其中,建设用地规模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原则上不超过规划面积的50%。特色小镇要建设3A级以上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
(三)建设投资:新建类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除外),改造提升类18亿元以上,23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分别放宽至20亿元以上和10亿元以上,其中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互联网经济、旅游和传统特色产业类特色小镇的总投资额可适当放宽至上述标准的80%。
(四)建设内涵:以集聚人才、资本、技术等高端要素为核心,通过运用新技术、构筑新平台、催生新业态、应用新模式,推进特色产业转型发展、迈向中高端,实现“产、城、人、文”四位一体有机结合。在投资便利化、商事仲裁、负面清单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最大限度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打造更有效率的政务生态系统、更有活力的产业生态系统、更有激情的创业生态系统和更有魅力的自然生态系统,建设产城融合发展的现代化开放型特色小镇。
(五)运行方式: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特色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鼓励以社会资本为主推进项目建设。地方政府负责做好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环境改善等。
(六)建设进度:原则上3年内完成投资,其中第一年完成投资不少于5亿元,互联网经济、旅游和传统特色产业的特色小镇不低于3亿元。
(七)综合效益:建成后有大量的新增税收、新增就业岗位产生,集聚一大批工商户、中小企业、中高级人才,加快形成新业态,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和品牌。
第二条 申报材料
(一)规划方案: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的特色小镇概念性规划,包括空间布局图、功能布局图、项目示意图,如已经开工的要有实景图。
(二)建设计划:有分年度的投资建设计划,明确每个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额、投资计划、用地计划、建设规模、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效益,以及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以表格形式进行汇总。
(三)业主情况:简要介绍特色小镇建设主体的公司名称、实力、资金筹措计划等。可附上已建成运营项目案例。
(四)扶持举措: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政府支持申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的服务扶持举措或政策意见。
(五)基本情况:如实、完整地填写《特色小镇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
第三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范围: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特色小镇。
(二)申报时间:由省城镇化办根据各地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情况发文通知,原则上每年于3月份、9月份分两批集中申报。
(三)申报数量:坚持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为明确重点、分期推进,每个设区市每批申报数量不超过5个。
(四)申报方式:县(市、区)规划的特色小镇,由县(市、区)政府向设区市政府上报申报材料,经设区市筛选后由设区市政府统一报省城镇化办;规划范围跨行政区域、以及设区市直管的产业集聚区和经济开发区规划的特色小镇,由设区市政府向省城镇化办上报申请材料;省属企事业和高等院校单位规划的特色小镇,由省属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向省城镇化办上报申请材料。如申报对象超过1个,需排序上报。
第四条 监管和调整
(一)定期监测:采取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的办法,对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开展统一监测。省统计局会同省发改委建立省特色小镇统计指标体系,有关市、县(区)按季度向省城镇化办报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
(二)动态管理:省里分批公布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以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公布年度达标小镇。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特色小镇相关扶持政策。
(三)联动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前期辅导、协调指导、日常督查和政策扶持。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特色小镇规划、申报、创建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各县(市、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形成省、市、县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验收命名
(一)验收条件:如期完成各项建设目标,主体企业、主体产业或主体产品的经济产出要占到小镇一半以上份额,符合特色小镇的内涵特征,社会上有较大的知名度,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公认度。
(二)验收程序:由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所在县(市、区)向省城镇化办行文,提交要求验收命名的申请报告和所在县(市、区)政府提供的初验报告。省城镇化办组成专家组,经实地踏勘、专家打分形成一致意见后,报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政府审定命名为福建省特色小镇。对于首次验收不通过的,一年内可申请一次复验。
(三)命名公布:省政府审定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提出的建议命名的特色小镇名单后,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公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具体由省城镇化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