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200-2016-05838
- 文号:闽发改社会〔2016〕437号
- 发布机构:省发改委
- 生成日期:2016-05-25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2018年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2018年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 失效
闽发改社会〔2016〕437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需求,特制定《福建省2016-2018年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2016-2018年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方案
根据《福建省“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需求,特制定《福建省2016-2018年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方案》。
一、基本现状
“十二五”以来,我省坚持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取得显著进展。2011-2015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325.8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14.96万人;至“十二五”末,全省城镇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参保人数分别达883.65万人、1301.24万人、546.27万人、691.03万人和598,32万人,均比“十一五”末有较大幅度增长。从2011年开始我省启动中央预算内投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2014年开始启动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以来,我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取得了长足发展,5年共安排48个县(市、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其中中央31个、省级17个)和 124个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建设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9527万元,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4000万元。
随着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迅猛发展和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对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全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尚有部分县(市、区)没有综合性的就业和社会服务场所,大部分乡镇的服务设施简陋,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难以满足稳定促进就业、社会保障从制度全覆盖向人员全覆盖的服务需求,已成为制约我省公共服务均等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二、建设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建设原则
1.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省里编制建设方案,明确支持范围、建设重点和管理要求,安排补助资金。地方根据方案的要求,落实主体建设责任,制定具体项目实施计划,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实现建设目标。
2.因地制宜、整合资源。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坚持新建与改扩建相结合,允许通过购买方式充分利用、整合现有设施,鼓励支持与当地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提高综合利用效率。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规划项目。坚持优先安排规划用地落实、建设条件具备的项目,优先向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中心集镇倾斜。
(二)目标任务
2016-2018年,重点支持一批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项目建设,每年安排3个左右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0个左右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建设项目,改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条件和公共服务场所环境,推进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完成县级服务中心和大部分中心集镇服务所服务设施基本全覆盖的目标任务,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三、筛选标准、建设规范和资金筹集
(一)筛选标准
1.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场所分散、设施条件简陋,影响开展正常服务工作。
2.地方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高度重视,具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3.优先安排所在地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人口较多的乡镇,并向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县、原闽东苏区、革命老区县倾斜。每个县(市、区)申报乡镇项目在4个以内。
4.2011年以来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已安排的县级、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二)建设规范
1.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模根据当地常住人口规模确定,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常住人口在20万人(含)以下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20-50万人(含)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50-100万人(含)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100万人以上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乡镇(街道)服务所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个别常住人口在5万以上的,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要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
2.县级服务中心和乡镇服务所应根据承担的职能设置。县级服务中心内部空间一般包括经办服务大厅、档案管理区、业务支持区、办公区等四个功能区,乡镇服务所一般包括经办服务大厅、档案管理区、业务支持区等三个功能区。经办服务大厅作为主要的功能服务区,其面积一般应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 60%左右;办公区面积应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
(三)补助标准
1.县级服务中心新建项目补助标准上限为:常住人口在20万(含)人以下的,190万元/个;20-50万(含)人的,270万元/个;50-100万(含)人的,360万元/个建;100万人以上的440万元/个。县级改扩建项目补助标准上限为:常住人口在20万(含)人以下的,100万元/个;20-50万(含)人的,150万元/个;50-100万(含)人的,190万元/个建;100万人以上的230万元/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县、原闽东苏区县项目,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25%。
2.原则上,乡镇服务所新建项目每个补助40万元,改扩建项目每个补助20万元。个别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乡镇服务所,可适当增加补助额,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以上项目补助标准包括建筑综合造价及必要的设备配置费。购置项目参照新建项目执行。
(四)资金筹集
1.基层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由省级及以上投资补助和地方配套共同承担。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原闽东苏区县、革命老区县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包含乡镇服务站建设),其余项目由省级预算内投资扶持建设。
2.各县(市、区)要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用地,通过财政投入、盘活资产、企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建设资金缺口问题。
3.对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地方,有关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资金可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对服务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把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十三五”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民生工程,在规划、土地、立项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严格项目管理。项目所在地县发改局要会同县人社局切实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把好建设规模和功能布局审批、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切实发挥投资效益。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定精神,严禁假借服务设施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央和省级投资必须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
(三)建立督查机制。省发改委和省人社厅每年将组织专项督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情况,督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项目建设进展缓慢、工程建设存在问题的地区,限期整改;对无法按时开工建设的,收回补助资金。
附件:福建省2016-2018年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储备项目名单
附件
福建省2016-2018年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储备项目名单
一、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13项)
福州市(2项):闽侯县、鼓楼区
泉州市(5项):惠安县、永春县、洛江区、晋江市、台商投资区
漳州市(2项):长泰县、常山开发区
三明市(3项):梅列区、三元区、尤溪县
平潭综合实验区(1项):平潭县
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121项)
福州市(7项):罗源县霍口乡、飞竹镇、洪洋乡,永泰县梧桐镇、同安镇、清凉镇、富泉乡
莆田市(8项):仙游县菜溪乡、盖尾镇、园庄镇、书峰乡,涵江区大洋乡、萩芦镇、涵东街道、白塘镇
泉州市(10项):永春县一都镇、达埔镇、蓬壶镇、桃城镇,德化县水口镇、三班镇、龙门滩镇、桂阳乡,晋江市安海镇,德化县上涌镇
漳州市(7项):龙文区郭坑镇,长泰县武安镇、县经济开发区、马洋溪、县银塘工业区,芗城区芝山镇、巷口街道
龙岩市(26项):新罗区雁石镇、东肖镇,永定区龙潭镇、下洋镇、堂堡乡、岐岭乡,上杭县临江镇、临城镇、湖洋镇、才溪镇,武平县中赤乡、下坝乡、大禾乡、湘店乡,长汀县汀州镇、馆前镇、涂坊镇、四都镇,漳平市桂林街道、官田乡、永福镇、和平镇,连城县林坊乡、四堡乡、曲溪乡、揭乐乡
三明市(9项):三元区城东乡,建宁县黄坊乡、黄埠乡、溪源乡、客坊乡,明溪县城关乡、胡坊镇、枫溪乡、瀚仙镇
南平市(23项):邵武市卫闽镇、和平镇、拿口镇、城郊镇,顺昌县大历镇、建西镇、高阳乡、埔上镇,松溪县郑墩镇、渭田镇、花桥乡、茶平乡,建瓯市南雅镇、徐墩镇、吉阳镇、小桥镇,浦城县盘亭乡、永兴镇、富岭镇、仙阳镇,武夷山市五夫镇、洋庄乡、兴田镇
宁德市(29项):柘荣县楮坪乡、双城镇、东源乡、富溪镇,周宁县纯池镇、咸村镇、泗桥乡,屏南县寿山乡、路下乡、岭下乡、熙岭乡,寿宁县平溪镇、鳌阳镇、犀溪镇、南阳镇,古田县鹤塘镇、泮洋乡、大桥镇、平湖镇,蕉城区三都镇、虎贝镇、漳湾镇,福鼎市磻溪镇、店下镇、前岐镇,霞浦县北壁乡、松城街道、海岛乡、三沙镇
平潭综合实验区(2项):平潭县南海乡、敖东镇
闽发改社会〔2016〕437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需求,特制定《福建省2016-2018年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2016-2018年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方案
根据《福建省“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专项规划》,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需求,特制定《福建省2016-2018年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方案》。
一、基本现状
“十二五”以来,我省坚持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取得显著进展。2011-2015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325.8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14.96万人;至“十二五”末,全省城镇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参保人数分别达883.65万人、1301.24万人、546.27万人、691.03万人和598,32万人,均比“十一五”末有较大幅度增长。从2011年开始我省启动中央预算内投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2014年开始启动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以来,我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取得了长足发展,5年共安排48个县(市、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其中中央31个、省级17个)和 124个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建设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9527万元,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4000万元。
随着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迅猛发展和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对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全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尚有部分县(市、区)没有综合性的就业和社会服务场所,大部分乡镇的服务设施简陋,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难以满足稳定促进就业、社会保障从制度全覆盖向人员全覆盖的服务需求,已成为制约我省公共服务均等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二、建设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建设原则
1.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省里编制建设方案,明确支持范围、建设重点和管理要求,安排补助资金。地方根据方案的要求,落实主体建设责任,制定具体项目实施计划,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实现建设目标。
2.因地制宜、整合资源。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坚持新建与改扩建相结合,允许通过购买方式充分利用、整合现有设施,鼓励支持与当地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提高综合利用效率。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规划项目。坚持优先安排规划用地落实、建设条件具备的项目,优先向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中心集镇倾斜。
(二)目标任务
2016-2018年,重点支持一批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项目建设,每年安排3个左右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0个左右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建设项目,改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条件和公共服务场所环境,推进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完成县级服务中心和大部分中心集镇服务所服务设施基本全覆盖的目标任务,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三、筛选标准、建设规范和资金筹集
(一)筛选标准
1.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场所分散、设施条件简陋,影响开展正常服务工作。
2.地方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高度重视,具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3.优先安排所在地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人口较多的乡镇,并向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县、原闽东苏区、革命老区县倾斜。每个县(市、区)申报乡镇项目在4个以内。
4.2011年以来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已安排的县级、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二)建设规范
1.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模根据当地常住人口规模确定,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常住人口在20万人(含)以下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20-50万人(含)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50-100万人(含)的,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100万人以上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乡镇(街道)服务所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个别常住人口在5万以上的,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要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
2.县级服务中心和乡镇服务所应根据承担的职能设置。县级服务中心内部空间一般包括经办服务大厅、档案管理区、业务支持区、办公区等四个功能区,乡镇服务所一般包括经办服务大厅、档案管理区、业务支持区等三个功能区。经办服务大厅作为主要的功能服务区,其面积一般应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 60%左右;办公区面积应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
(三)补助标准
1.县级服务中心新建项目补助标准上限为:常住人口在20万(含)人以下的,190万元/个;20-50万(含)人的,270万元/个;50-100万(含)人的,360万元/个建;100万人以上的440万元/个。县级改扩建项目补助标准上限为:常住人口在20万(含)人以下的,100万元/个;20-50万(含)人的,150万元/个;50-100万(含)人的,190万元/个建;100万人以上的230万元/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县、原闽东苏区县项目,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25%。
2.原则上,乡镇服务所新建项目每个补助40万元,改扩建项目每个补助20万元。个别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乡镇服务所,可适当增加补助额,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以上项目补助标准包括建筑综合造价及必要的设备配置费。购置项目参照新建项目执行。
(四)资金筹集
1.基层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由省级及以上投资补助和地方配套共同承担。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原闽东苏区县、革命老区县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包含乡镇服务站建设),其余项目由省级预算内投资扶持建设。
2.各县(市、区)要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用地,通过财政投入、盘活资产、企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建设资金缺口问题。
3.对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地方,有关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资金可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对服务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把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十三五”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民生工程,在规划、土地、立项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严格项目管理。项目所在地县发改局要会同县人社局切实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把好建设规模和功能布局审批、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切实发挥投资效益。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定精神,严禁假借服务设施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央和省级投资必须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
(三)建立督查机制。省发改委和省人社厅每年将组织专项督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情况,督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对项目建设进展缓慢、工程建设存在问题的地区,限期整改;对无法按时开工建设的,收回补助资金。
附件:福建省2016-2018年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储备项目名单
附件
福建省2016-2018年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储备项目名单
一、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13项)
福州市(2项):闽侯县、鼓楼区
泉州市(5项):惠安县、永春县、洛江区、晋江市、台商投资区
漳州市(2项):长泰县、常山开发区
三明市(3项):梅列区、三元区、尤溪县
平潭综合实验区(1项):平潭县
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121项)
福州市(7项):罗源县霍口乡、飞竹镇、洪洋乡,永泰县梧桐镇、同安镇、清凉镇、富泉乡
莆田市(8项):仙游县菜溪乡、盖尾镇、园庄镇、书峰乡,涵江区大洋乡、萩芦镇、涵东街道、白塘镇
泉州市(10项):永春县一都镇、达埔镇、蓬壶镇、桃城镇,德化县水口镇、三班镇、龙门滩镇、桂阳乡,晋江市安海镇,德化县上涌镇
漳州市(7项):龙文区郭坑镇,长泰县武安镇、县经济开发区、马洋溪、县银塘工业区,芗城区芝山镇、巷口街道
龙岩市(26项):新罗区雁石镇、东肖镇,永定区龙潭镇、下洋镇、堂堡乡、岐岭乡,上杭县临江镇、临城镇、湖洋镇、才溪镇,武平县中赤乡、下坝乡、大禾乡、湘店乡,长汀县汀州镇、馆前镇、涂坊镇、四都镇,漳平市桂林街道、官田乡、永福镇、和平镇,连城县林坊乡、四堡乡、曲溪乡、揭乐乡
三明市(9项):三元区城东乡,建宁县黄坊乡、黄埠乡、溪源乡、客坊乡,明溪县城关乡、胡坊镇、枫溪乡、瀚仙镇
南平市(23项):邵武市卫闽镇、和平镇、拿口镇、城郊镇,顺昌县大历镇、建西镇、高阳乡、埔上镇,松溪县郑墩镇、渭田镇、花桥乡、茶平乡,建瓯市南雅镇、徐墩镇、吉阳镇、小桥镇,浦城县盘亭乡、永兴镇、富岭镇、仙阳镇,武夷山市五夫镇、洋庄乡、兴田镇
宁德市(29项):柘荣县楮坪乡、双城镇、东源乡、富溪镇,周宁县纯池镇、咸村镇、泗桥乡,屏南县寿山乡、路下乡、岭下乡、熙岭乡,寿宁县平溪镇、鳌阳镇、犀溪镇、南阳镇,古田县鹤塘镇、泮洋乡、大桥镇、平湖镇,蕉城区三都镇、虎贝镇、漳湾镇,福鼎市磻溪镇、店下镇、前岐镇,霞浦县北壁乡、松城街道、海岛乡、三沙镇
平潭综合实验区(2项):平潭县南海乡、敖东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