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200-2016-05737
  • 文号:闽发改区域〔2016〕132号
  • 发布机构:省发改委
  • 生成日期:2016-02-23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政策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政策的通知
  • 有效性: 失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政策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时间: 2016-02-25 15:59

闽发改区域〔2016〕132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2007年,我委下发《关于调整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07〕937号),明确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的范围和标准,对促进我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投资成本的不断提高,原政策确定的补助标准偏低、补助范围过窄的问题越来越明显。为进一步加大对全省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三五”期间扶持省际边界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全省(除厦门外)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均可申请投资补助,其中采取BOT等产业化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政府投资的配套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建设。

  二、补助标准。对在建及拟新开工的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新增日处理能力污水每万吨或日焚烧处理垃圾每百吨,分两个档次给予补助: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400万元,其他市、县200万元。对按照处理能力计算补助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项目,按100万元给予补助;按照处理能力计算补助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给予补助。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发改区域〔2016〕132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2007年,我委下发《关于调整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07〕937号),明确了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的范围和标准,对促进我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投资成本的不断提高,原政策确定的补助标准偏低、补助范围过窄的问题越来越明显。为进一步加大对全省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三五”期间扶持省际边界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全省(除厦门外)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均可申请投资补助,其中采取BOT等产业化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政府投资的配套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系统建设。

  二、补助标准。对在建及拟新开工的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新增日处理能力污水每万吨或日焚烧处理垃圾每百吨,分两个档次给予补助: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400万元,其他市、县200万元。对按照处理能力计算补助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项目,按100万元给予补助;按照处理能力计算补助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给予补助。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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