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200-2015-05664
  • 文号:闽发改法规〔2015〕827号
  • 发布机构:省发改委
  • 生成日期:2015-12-18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委实施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转报和受理事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委实施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转报和受理事宜的通知
  • 有效性: 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委实施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转报和受理事宜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15-12-22 10:27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经〔2015〕3127号),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本委实施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转报和受理事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631号)修改如下;

  一、第一条第六项修改为“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和审核转报”。

  二、删除原第十项“境内非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审核转报”。

  三、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由企业直接向我委提交申报材料,其中市、县(区)企业应当同时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调整后的本委实施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转报和受理程序见附件。

  附件: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委实施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转报和受理程序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委实施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转报和受理程序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62 号),本委实施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转报和受理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直接向本委提交申请的事项

  下列事项,申请人可直接向本委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本委予以受理。按规定需征求项目所在地市、县发改部门意见的,市、县发改部门应在收到本委征求意见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审查意见,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三)国家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核转报。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企业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

  (五)企业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六)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和审核转报。

  (七)国家鼓励发展的限额以下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八)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出具(仅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九)省级权限内企业境内外投资项目备案。

  (十)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的审核转报。

  (十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审核转报。

  (十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审核转报。

  (十三)限额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审核转报。

  二、由市、县发改部门报送我委受理的事项

  下列事项,由市、县(区)发改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本委,县级项目应同时抄送设区市发改委,设区市发改委如有不同意见的,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反馈本委,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一)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四)国家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

  三、其他事项

  (一)涉及省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审核转报,以及相应的招标事项审批、节能评估和审查,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转报本委。

  (二)涉及跨县(市、区)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审核转报,由设区市发改委将申请材料转报本委。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由企业直接向我委提交申报材料,其中市、县(区)企业应当同时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三)本通知涉及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可按上述流程,通过本委行政服务中心或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本委站点办理。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经〔2015〕3127号),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本委实施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转报和受理事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631号)修改如下;

  一、第一条第六项修改为“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和审核转报”。

  二、删除原第十项“境内非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审核转报”。

  三、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由企业直接向我委提交申报材料,其中市、县(区)企业应当同时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调整后的本委实施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转报和受理程序见附件。

  附件: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委实施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转报和受理程序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委实施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转报和受理程序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62 号),本委实施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转报和受理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可直接向本委提交申请的事项

  下列事项,申请人可直接向本委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本委予以受理。按规定需征求项目所在地市、县发改部门意见的,市、县发改部门应在收到本委征求意见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审查意见,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三)国家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核转报。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企业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

  (五)企业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六)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和审核转报。

  (七)国家鼓励发展的限额以下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八)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出具(仅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九)省级权限内企业境内外投资项目备案。

  (十)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的审核转报。

  (十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审核转报。

  (十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审核转报。

  (十三)限额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审核转报。

  二、由市、县发改部门报送我委受理的事项

  下列事项,由市、县(区)发改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本委,县级项目应同时抄送设区市发改委,设区市发改委如有不同意见的,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反馈本委,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一)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四)国家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

  三、其他事项

  (一)涉及省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审核转报,以及相应的招标事项审批、节能评估和审查,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转报本委。

  (二)涉及跨县(市、区)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审核转报,由设区市发改委将申请材料转报本委。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申请,由企业直接向我委提交申报材料,其中市、县(区)企业应当同时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三)本通知涉及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可按上述流程,通过本委行政服务中心或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本委站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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