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200-2015-05488
- 文号:闽发改外经〔2015〕491号
- 发布机构:省发改委
- 生成日期:2015-07-22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 有效性: 失效
闽发改外经〔2015〕4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更好地利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支持我省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推进外债管理改革进程,我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省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发改外资〔2015〕933号),制定了《福建省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利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支持本省境内机构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解决资金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省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发改外资〔2015〕93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不含厦门市,下同)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是指本省境内机构,以商业性条件向境外机构和个人筹借的、以本外币表示的1年期以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境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境外企业及其他非金融机构贷款、境外自然人贷款、国际融资租赁、中长期出口信贷等。
本办法所指本省境内机构,是指注册于本省的非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事业法人实体,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境外借款境内转贷款方式为本省境内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内资银行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资金须用于实体经济,支持生产经营性项目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基础设施、扶贫开发和境外投资项目等。
第二章 管理试点及其管理程序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自2015年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授权额度范围内审批本省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申请,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年度授权额度范围之外,仍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注册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企业及其母公司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 本省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申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等手续。其中,以境外借款境内转贷款方式为本省境内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内资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境外资金提供方基本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基本情况;
(二)借款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审批、批准或备案情况、项目总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期等;
(三)申请借款的规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
(四)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资信情况,申请借款的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五)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所涉协议(复印件);
(二)融资意向书(复印件);
(三)项目审批、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其他必要文件。
第七条 注册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企业及其母公司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同意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拟发债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
(四)人民币债券发行方案;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或材料。
第三章 年度额度试点及其管理程序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实行年度额度试点。
本办法所指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是指每年中长期境外融资额稳定在基本规模以上、信用信誉好的境内机构,基本规模暂定为5000万美元。
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可在年初根据全年业务发展计划申报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总额度,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其上一年度执行情况及本年度业务发展计划批复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额度上限。在此额度范围内,试点机构可自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于当年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申请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如市场发生变化,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经同意可于当年年中申请调整年度额度一次。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申请年度额度试点,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申请报告,并附本年度业务发展计划等附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一)试点主体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营状况;
(二)上一年度额度试点执行情况;
(三)本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及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融资计划;
(四)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省境内机构所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严格按照申报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国家政策或管理体制发生重要变化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本省可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的内容和管理口径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等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事中事后监管,重要事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闽发改外经〔2015〕4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更好地利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支持我省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推进外债管理改革进程,我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省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发改外资〔2015〕933号),制定了《福建省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利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支持本省境内机构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解决资金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省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发改外资〔2015〕93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不含厦门市,下同)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是指本省境内机构,以商业性条件向境外机构和个人筹借的、以本外币表示的1年期以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境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境外企业及其他非金融机构贷款、境外自然人贷款、国际融资租赁、中长期出口信贷等。
本办法所指本省境内机构,是指注册于本省的非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事业法人实体,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境外借款境内转贷款方式为本省境内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内资银行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资金须用于实体经济,支持生产经营性项目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基础设施、扶贫开发和境外投资项目等。
第二章 管理试点及其管理程序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自2015年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授权额度范围内审批本省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的申请,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年度授权额度范围之外,仍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注册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企业及其母公司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 本省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申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等手续。其中,以境外借款境内转贷款方式为本省境内机构提供融资服务的内资银行,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境外资金提供方基本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基本情况;
(二)借款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审批、批准或备案情况、项目总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期等;
(三)申请借款的规模、条件、用途、期限、利率;
(四)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资信情况,申请借款的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五)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所涉协议(复印件);
(二)融资意向书(复印件);
(三)项目审批、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其他必要文件。
第七条 注册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企业及其母公司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同意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拟发债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
(四)人民币债券发行方案;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或材料。
第三章 年度额度试点及其管理程序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实行年度额度试点。
本办法所指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是指每年中长期境外融资额稳定在基本规模以上、信用信誉好的境内机构,基本规模暂定为5000万美元。
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可在年初根据全年业务发展计划申报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总额度,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其上一年度执行情况及本年度业务发展计划批复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额度上限。在此额度范围内,试点机构可自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于当年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申请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如市场发生变化,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经同意可于当年年中申请调整年度额度一次。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申请年度额度试点,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申请报告,并附本年度业务发展计划等附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一)试点主体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营状况;
(二)上一年度额度试点执行情况;
(三)本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及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融资计划;
(四)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省境内机构所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严格按照申报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国家政策或管理体制发生重要变化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本省可对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试点的内容和管理口径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等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事中事后监管,重要事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