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规〔2025〕11号

各设区市地方铁路监管部门、地方铁路建设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铁路监管部门、地方铁路建设单位,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我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活动,完善我省地方铁路监管制度体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由省发改委依法审批、核准的新建、改扩建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地方铁路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明确由我省负责的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级地方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地方铁路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跨设的区市地方铁路项目可按市级行政区划分段监管或由省级地方铁路监管部门指定设区的市地方铁路监管部门监管。

  第四条  地方铁路监管部门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地方铁路监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按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的技术辅助工作和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在其资质等级、执业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从业履职,并依法对其承担的工程或者工作业务的质量负责,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各从业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联合体承担工程或者工作业务的,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共同投标协议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项目实行代建的,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明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建设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按规定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第三方监督咨询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协助开展工程质量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目标、技术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开展勘察监理、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检查、变更设计文件审查等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到地方铁路监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书面报送地方铁路监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静态验收开始前5日,将工程竣工验收各阶段时间、地点、验收组织机构、验收程序等有关内容书面报地方铁路监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含静态、动态、建设单位组织的初步验收等各阶段)验收报告报地方铁路监管部门备案;消防、特种设备、环水保、档案等验收报告或准许使用文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铁路投入运营前,需按规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收集、整理和归档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并按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移交。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项目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工程项目由多个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勘察、设计牵头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协调,统一勘察、设计标准,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工程设计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勘察设计应当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设计文件应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验收前,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经审批的变更设计)、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差错或者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向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全过程控制,建立健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场质量验收制度,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建立健全技术交底制度,做好相关技术交底工作;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建立健全施工技术档案制度,保证工程施工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第二十二  条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并按规定对有关工程资料进行签认。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对可能危及结构安全或存在重大隐患的质量问题,应当下达停工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闭环。

  第二十四条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应按要求开展勘察监理工作,按阶段提交勘察监理工作情况和勘察监理报告,对勘察单位的勘察成果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监理、施工等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试验检测样品管理应当规范,工程档案资料应当齐全,试验检测原始数据和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准确,不得篡改、伪造。

  第二十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以及建设单位招标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具备试验检测相关资质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参建各方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对于同一铁路项目,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存在合同关系或监督关系的多方委托,但可接受同为监理单位或同为施工单位的多家委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铁路监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严守法纪、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  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地方铁路监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有关手续:

  (一)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复印件;

  (三)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及主要措施;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要件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施工图审核或审查报告;

  (六)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前述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取得的,可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地方铁路监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出具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明确计划工期、监督时间、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已提交的资料、监督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条  地方铁路监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工程性质、规模、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和计划,明确监督重点,确定监督人员,并按监督方案和计划开展监督工作。工程开工后,及时组织召开相关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加的首次监督会议,明确监督程序、监督人员、监督工作纪律、廉政要求和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提出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后及时补报等相关工作要求,形成会议纪要。

  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的监督工作方案和计划应当报委托单位核准。

  第三十一条  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并以抽查为主,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一)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四)主要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第三十二条  监督人员履行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采取责令改正、下达整改通知、书面通报、约谈、记录不良行为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地方铁路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十五条  地方铁路工程质量事故有关报告、调查处理等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因工程质量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要求。

  第三十六条  在地方铁路建设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铁路监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安防、人防等质量监督管理执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3.现场检查记录

  4.整改通知

  5.通报

  6.约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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