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各售电公司:
现将《2026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实施过程中若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发改委、福建能源监管办报告。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25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
根据国家关于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和电力安全保供相关工作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6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5〕1502号)等具体工作要求,为做好我省2026年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工作,制定本交易方案。
一、经营主体
(一)发电企业
参与中长期市场的发电企业包括:全部燃煤发电(含热电联产、地方小火电和余量上网的燃煤自备发电,下同),福清、宁德、漳州核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新能源发电等。
水电、燃气发电、生物质发电及未参与市场交易的核电发电上网电量用于保障居民、农业优先购电。
(二)电力用户
工商业用户包括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以下简称直接交易用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以下简称电网代购用户)。其中:
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市场交易,鼓励10千伏以下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2.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网企业按照我省代理购电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购电工作。
3.新增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自并网运行起6个月内应全电量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含变压器增容和新增户号的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
根据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方式,直接交易用户分为批发用户和零售用户,用户可自主选择作为批发用户或零售用户。
(三)售电公司
1.售电公司应于2026年年度批发市场开市前与零售用户达成年度零售套餐交易、足额提交履约保函(保险),方可参与2026年年度批发市场交易。
2.优选资产良好、经营稳定、信用良好的售电公司作为保底售电公司,根据国家及福建省保底售电服务有关规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
(四)新型经营主体
独立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运营商等新型经营主体具备条件后,可根据交易规则参与市场交易。
二、交易组织
中长期交易在年度、月度、月内不同周期组织开展,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滚动撮合等。
(一)交易周期及品种
1.年度交易。主要开展挂牌、双边协商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挂牌交易,其中针对绿电开展年度(多年)双边协商交易。
2.月度交易。主要开展合同调整、挂牌、集中竞价和合同转让交易,针对绿电开展双边协商交易。
3.月内交易。主要开展日滚动撮合和旬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挂牌交易。针对绿电主要开展旬双边协商交易,具备条件后按更短周期开展。
上述交易电网企业仅参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挂牌交易。
(二)具体组织方式
1.挂牌交易。挂牌交易按照电力曲线为直线、各时段价格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交易按照等比例方式出清。其中,年度交易成交电量均分至各月;月度交易购电侧交易电量限额按照交易组织月最近一次省内实际月度结算的市场化电量确定。
2.双边协商交易。发电、购电两侧的交易电量、交易价格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双方可约定全年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并进一步协商明确分月电量和全年每日24个时段电量比例,各时段价格一致。绿电双边协商交易,双方可约定24个时段电量和电能量价格、环境价值等,环境价值各时段一致。
3.集中竞价交易。按照24个时段分时段组织开展,各时段独立申报、出清。
4.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挂牌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挂牌交易按照典型曲线方式组织开展,年度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挂牌交易的各时段价格为已成交的年度交易品种该时段加权均价,成交电量按照其申报的分月电量比例进行分解。月内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挂牌交易的各时段价格为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该时段成交价格,若某时段无价格则由交易申报前最近一次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均价确定。
5.滚动撮合交易。D-2日组织开展D日24个时段电能量交易,每批次参与交易主体在同一时段仅可选定购电或售电一个交易方向。
6.合同调整交易。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和年度(多年)绿电双边协商交易,双方可协商调整当年分月合同电量、交易价格。年度集中交易合同电量不作调整。
7.合同转让交易。发用两侧按照电力曲线为直线、各时段价格一致的原则协商约定交易电量、交易价格。
(三)与新能源全面入市政策衔接
根据国家及我省新能源入市政策,集中式新能源应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等要求的分布式新能源可通过直接或聚合方式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直接参与交易的还需满足发电自动控制(AGC)要求,具体参照相关交易规则。
新能源项目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以下简称机制电量)原则上不参与中长期交易。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参与电能量市场有关安排另行规定。
(四)年度交易电量规模
燃煤发电、储能等交易电量预测为800—1050亿千瓦时(不含外送电量,下同);核电交易电量预测为700—800亿千瓦时,其中参与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原则上不超过160亿千瓦时。
批发用户年度交易电量限额为其最近12个完整自然月(2024年11月至2025年10月,下同)购电量;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负荷类聚合单元的年度交易电量限额为其所有代理零售用户最近12个完整自然月购电量之和,并符合资产和履约保函(保险)相关要求。
年度各交易品种的电量限额以交易平台发布为准。
三、交易价格
(一)双边协商交易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鼓励燃煤发电企业与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在双边交易合同中约定购电价格与煤炭价格挂钩联动的浮动机制,可通过每月开展的合同调整交易进行协商调整。绿色电力交易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与环境价值,交易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二)现货市场运行期间,批发用户按照市场化交易形成的分时电价执行,签订分时段套餐的零售用户按照套餐约定的分时电价执行,均不再执行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未签订分时段套餐的零售用户、电网代理购电用户仍执行我省分时电价政策。
(三)电网代购用户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场化交易价格不包含容量电价,容量电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四、交易安排
2025年12月组织2026年年度批发市场交易,2026年1月份月度交易安排另行通知。后续月度、月内交易按当月交易时序组织开展。
五、计量与结算
(一)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按照24个时段开展计量和抄表。不具备分时段计量采集条件的,暂按照各时段电量均分的原则形成分时段电量。
(二)批发市场经营主体按照我省现货结算试运行有关规定和现货交易实施细则开展结算;零售市场经营主体按照我省零售交易实施细则开展结算。
(三)绿色电力交易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及我省绿电交易实施细则开展结算。
(四)新能源发电企业以项目为单位开展市场化结算,并根据国家及我省新能源入市政策开展场外机制电量差价结算。
六、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电力用户年度交易电量限额计算时,因并户删除的用电单元纳入主户计算,其余已删除或未生效的用电单元不纳入计算范围;对2024年11月后新投产企业,年度交易电量按照最近12个完整自然月中最大用电月份的日均购电量乘以365天计算。
(二)用户侧2026年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比例,应不低于最近12个完整自然月实际购电量的70%,并通过后续合同签订,保障各月的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比例不低于当月购电量的80%。燃煤发电企业2026年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应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上网电量的60%、核电发电企业2026年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应不低于上一年实际上网电量的70%,并通过后续合同签订,保障各月的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比例不低于当月市场化上网电量的80%。
(三)市场运营机构对未按要求足额签订2026年中长期合同的批发市场经营主体定期通报。其中,对于售电公司根据其签约缺额电量逐级提高履约保函(保险)额度,并纳入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结果考核,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四)保安全、保供热、保供应等必开机组应签订足额中长期合同,省调直调热电联产机组年度交易限额按不少于4500小时计算。
(五)市场运营机构持续加强对中长期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运营监测管理,加快完善数字化监管体系,对经营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相关规定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
(六)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依法合规参与交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增强市场风险意识,合规合理反映诉求。用户选择作为批发用户前,应充分了解批发市场入市风险并经真实意愿确认。
(七)福建省发改委、福建能源监管办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调处理电力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对交易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持市场正常秩序。
(八)本方案有效期为印发日至2026年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结算完毕。《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9号)在2025年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结算完毕后废止。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12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