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委有关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闽发改规〔2024〕7号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规范本委实施的有关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转报和受理事宜,现就最新调整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和程序通知如下,《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本委实施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转报和受理事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631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委实施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转报和受理事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827号)不再执行。

  一、申请人可直接向本委提交申请的事项

  符合本委审批权限的下列事项,申请人可直接向本委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本委予以受理。按规定需征求项目所在地市、县发改部门意见的,市、县发改部门应在收到本委征求意见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审查意见,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三)国家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核转报;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企业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

  (五)企业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六)国家鼓励发展的限额以下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七)省级权限内企业境内外投资项目备案;

  (八)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的审核转报;

  (九)限额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审核转报。

  二、由市、县发改部门报送我委受理的事项

  下列事项,由市、县(区)发改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本委,县级项目应同时抄送设区市发改委,设区市发改委如有不同意见的,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反馈本委,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一)省级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四)国家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

  三、其他事项

  (一)涉及省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审核转报,以及相应的招标事项审批、节能评估和审查,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转报本委。

  (二)涉及跨县(市、区)建设的省级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审核转报,由设区市发改委将申请材料转报本委。

  (三)本通知涉及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可按上述流程,通过本委政务服务中心或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本委站点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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