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闽发改规〔2024〕4号

省工信厅,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9号)自2024年2月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节能办〔2018〕1号)已不再适用,现予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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