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闽发改规〔202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福建标准2023》)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调整实施标准。各地要对照《福建标准2023》,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确保不低于省级标准。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实施市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二、加强调整论证评估。各地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超出省级标准的新增服务事项、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对象及增加服务内容等事项,要切实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超出省级标准事项要及时向省发改委、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说明超标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确保服务有效落实。各地要加强人员、财力、设施等要素保障,强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设,确保《福建标准2023》及本地区实施标准规定的服务事项落地落实,人民群众可获得、有感受。

  四、加强标准监测评估。各地发改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落实工作,适时组织实施情况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管委会)和省发改委报告。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体育局

2024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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