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闽发改规〔2023〕4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我委开展了专项清规工作。经研究并征求联合发文单位意见,现决定废止以下4份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闽发改服务〔2018〕62号)。

  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光伏扶贫电站验收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19〕60号)。

  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扶贫脱贫基础支撑作用若干措施的意见>的通知》(闽发改交通〔2019〕184号)。

  四、《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闽发改社会〔2021〕576号)。

  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