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的通知
闽价商〔2018〕220号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物价局(发改委):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价格,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按照城市燃气公司和用户共同承担消化上游购气成本上涨的原则,联动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当门站价格上调时,配气价格高于0.9元/立方米的,由城市燃气公司自行消化不低于20%,终端用户承担不超过80%,配气价格低于0.9元/立方米且仍有降价空间的,可视实际情况由城市燃气公司适当消化。当门站销售价格下调时,全额向终端用户传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修改完善优化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确保价格及时传递到位。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政策和违规设立收费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7〕32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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