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创新有效的收费监管方式,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以下简称《收费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取消《收费证》核发工作,全省统一停止执行《收费证》年审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取消《收费证》核发工作,届时《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0〕255号)同时废止。
二、实施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取消《收费证》核发和年审制度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实行定价管理的项目同步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的名单及单位基本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等相关资料(见附件1)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23号)要求,建立有关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收费管理的透明度。
四、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政府纠风办 福建省企业减负办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13〕302号)规定,各经营者要严格按照“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对本部门、本行业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管,督促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五、加强收费监管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职权行使的法规督查、监察督查、效能督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扎实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推动价格监管向常态化发展。
六、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2.省直有关单位名单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2015年4月21日
附件1
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收费金额 (万元) |
支出金额 (万元) |
收费单位性质 |
财政拨款 (万元)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法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一、收费单位性质应填写: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社会团体、企业法人;
二、有财政拨款的单位应填报当年度财政拨款金额;
三、同时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附件2
省直有关单位名单
省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外办,国资委,质监局、体育局、安监局,金融办;
消防总队;
国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气象局、地震局;
福州大学、福建师大、福建农林大学、省邮电学校;
广电网络集团、电力公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