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保障水电发电企业合理收益,促进水电企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对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认识
水电属国家政策扶持的可再生能源,规范小水电上网价格管理,对促进小水电健康有序发展,合理开发利用水利资源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在探索小水电价格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通过价格引导合理投资开发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部分地方、一些业主仍存在无序开发和盲目转让情况,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各地要提高对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认识,严格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小水电上网电价的管理。
二、严格执行小水电上网电价的审批条件
为抑制无序开发小水电,破坏水力资源行为,各地在审批小水电上网电价时,必须严格把关发电企业的上报资料。申请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权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的批复文件。
(二)有权部门批准其所发电量并入电网运行的批复文件。
(三)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签订的购电合同。
(四)有关成本、价格审核资料。
三、调整新建小水电上省网的上网标杆电价
根据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综合考虑新建水电站水力资源较差、发电小时下降、单位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提高以及国家和省新出台的增值税转型、征收库区基金、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等因素影响,调整2009年1月1日起获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同一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在5万KW以下(不含5万KW)及库容调节系数在20%以下(不含20%)的各类型新建小水电上省网的上网标杆电价,具体见下表。
单位:元/千瓦时
总装机容量 |
库容调节系 数(β)% |
小规模纳税人含税上网电价 |
一般纳税人含税上网电价 |
小于0.1万千瓦 |
不分调节系数 |
0.290 |
0.323 |
0.1-5万千瓦以下 |
8≤β<20 |
0.330 |
0.367 |
3≤β<8 |
0.310 |
0.345 |
|
β<3 |
0.290 |
0.323 |
说明:
1、申报核价材料未能提供有权部门认定的调节库容系数的,一律按调节库容小于3%核价。
2、本表上网电价含水资源费、库区基金。
3、一般纳税人是指执行17%的增值税率。
为发挥价格杠杆引导水电投资的作用,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快制定或完善本辖区内分流域的上网标杆电价或以县为单位的分县(市、区)的上网标杆电价,并向社会公布。标杆上网电价需高于上省网标杆价水平的,需报我局平衡后向社会公布。
四、合理疏导旧小水电上网电价矛盾
我省实行标杆电价前的旧水电上网电价,因历史原因,各地上网电价差别较大,为保证电价的合理性,要认真贯彻落实计价格[2001]701号文件精神并遵循同质同价的原则,对旧水电站上网电价进行整顿。对还本付息电价未按经营期电价整顿或未整顿到位的,应继续清理整顿;对按经营期核定的上网电价,应逐步向同时期的标杆价靠拢,未定标杆价的要逐步向按同时期建设的社会平均成本测算的电价靠拢。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迳向省物价局报告。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