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出台《福建省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办幼儿园实施保教费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幼儿园,是指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公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本办法所称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审核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核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公办幼儿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六条 核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与保育教育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七条 核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应当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合理归集核定。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财务费用等六部分构成。
第九条 工资福利支出指公办幼儿园发放的在职教职员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第十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公办幼儿园为维持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而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幼儿活动费、幼儿园财产责任保险费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十一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公办幼儿园对教职工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指公办幼儿园为正常运转服务的基础建设投资及购置的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包括幼儿园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文体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及声像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额。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摊销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公办幼儿园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所进行的合理摊销。
第十四条 财务费用指公办幼儿园为筹集保育教育、基建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手续费等。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
第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公办幼儿园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公办幼儿园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公办幼儿园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定价成本审核
第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生均保教费定价成本是指公办幼儿园保育和教育一个幼儿的年平均成本。
生均保教费定价成本=保教费定价总成本÷幼儿标准人数
幼儿标准人数=(年初幼儿数×8+年末幼儿数×4)÷12
幼儿数=小小班幼儿数×1.3+小班幼儿数+中班幼儿数+大班幼儿数
第十七条 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工资支出等;与保教费项目无关的人员工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八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在岗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核定。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指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用工人员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短期或临时聘请的教师、保育人员以及在编不在岗的教职工不得计入教职工人数。
第二十条 在岗教职工人数核定方法:
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高于配备标准的应核减,低于配备标准的据实核定。
为幼儿提供住宿、伙食、托管、校车等经营性服务的教职工及人员费用,不得计入与保教费对应的教职工核定人数及工资总额中;通过购买服务为公办幼儿园提供安保、卫生保健的工作人员,应当从可配备教职工总人数中剔除,其人员费用同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公办幼儿园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维修(护)费原则上据实核定,维修(护)费包括日常修理费和大型修缮。其中:日常修理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核定;大型修缮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20%的,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不属于保教费项目的维修(护)费应当予以剔除。
第二十三条 水、电费原则上据实核定。幼儿住宿区、食堂等发生的水、电费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水、电费尚未单独计量的,应当按照合理方法分摊予以剥离。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公务接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保教费收入的5‰。
第二十五条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已核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扣除公务接待费、维修(护)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的15%。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填;超过15%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人员费用只核计幼儿园负担的部分,即超出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和提租补贴等。
一次性进入住房补贴项目的费用,数额巨大的,要采取按幼儿园教职工平均工作年数(即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间的年数)的方法进行分摊(一般可按30年进行分摊),各监审年度的购房补贴按年度分摊额计入“住房补贴”中。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
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对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幼儿园的资本性支出,在实施成本监审时应全额核减,同时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中相应核增。
第二十八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框架结构房屋建筑物50 年;砖混及其他结构房屋建筑物30年;专用设备8年(其中:计算机5年);文体设备5年;一般设备5年;交通工具、图书及声像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均按10 年折旧。
文物、陈列品、艺术品和档案不计提折旧。已使用年限超过规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供住宿(不含午休)服务的设备、用具,提供校车接送服务的交通工具,以及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餐桌椅、冷藏设备等资产的折旧,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与保教费项目共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具体使用情况合理分摊折旧。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三十条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三十一条 利用公办幼儿园办学资源在非保教时间提供托管服务、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和校车接送服务所发生的其他经营性支出应当单独核算,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没有单独核算的,按收入比分摊相关支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福建省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监审表
附表
福建省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监审表
( 年度~ 年度)
幼儿园名称:
法定代表人:
幼儿园地址:
邮政编码:
财务负责人:
填 表 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幼儿园盖章
年 月 日
表一 |
|||||
幼儿园基本情况调查表 |
|||||
幼儿园名称: |
|||||
项目 |
单位 |
行次及关系 |
( )年 |
( )年 |
( )年 |
一、班级数 |
个 |
1=2+3+4+5 |
|||
(一)小小班 |
个 |
2 |
|||
(二)小 班 |
个 |
3 |
|||
(三)中 班 |
个 |
4 |
|||
(四)大 班 |
个 |
5 |
|||
二、幼儿总人数 |
人 |
6=7+8+9+10 |
|||
(一)小小班 |
人 |
7 |
|||
(二)小 班 |
人 |
8 |
|||
(三)中 班 |
人 |
9 |
|||
(四)大 班 |
人 |
10 |
|||
三、教职工定编人数 |
人 |
11 |
|||
四、教职工人数 |
人 |
12=13+14+1516+17 |
|||
(一)专任教师 |
人 |
13 |
|||
(二)保育人员 |
人 |
14 |
|||
(三)卫生保健人员 |
人 |
15 |
|||
(四)行政人员 |
人 |
16 |
|||
(五)教辅人员 |
人 |
17 |
|||
(六)工勤人员 |
人 |
18 |
|||
(七)其他人员 |
人 |
19 |
|||
五、离退休人员人数 |
人 |
20 |
|||
六、固定资产原值 |
万元 |
21=22+23+…+28 |
|||
(一)房屋及构筑物 |
万元 |
22 |
|||
(二)专用设备 |
万元 |
23 |
|||
(三)文体设备 |
万元 |
24 |
|||
(四)一般设备 |
万元 |
25 |
|||
(五)交通工具 |
万元 |
26 |
|||
(六)图书及声像资料 |
万元 |
27 |
|||
(七)其他 |
万元 |
28 |
|||
七、在建工程年末总值 |
万元 |
29 |
|||
八、幼儿与教职工比例 |
30 |
表二 |
||||
幼儿园收入情况调查表 |
||||
幼儿园名称: |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行次及关系 |
( )年 |
( )年 |
( )年 |
一、财政补助收入 |
1=2+4 |
|||
其中:1.教育经费拨款 |
2 |
|||
其中:离退休人员拨款 |
3 |
|||
2.其他经费拨入 |
4 |
|||
二、专项拨款 |
5 |
|||
三、上级补助收入 |
6 |
|||
四、保教费收入 |
7=8+9+10+11 |
|||
(一)小小班 |
8 |
|||
(二)小 班 |
9 |
|||
(三)中 班 |
10 |
|||
(四)大 班 |
11 |
|||
五、其他收入 |
12=13+…+20 |
|||
租赁费收入 |
13 |
|||
其他经营收入 |
14 |
|||
附属单位缴款 |
15 |
|||
捐赠收入 |
16 |
|||
服务性收费收入 |
17 |
|||
代管费收入 |
18 |
|||
利息收入 |
19 |
|||
其他 |
20 |
|||
六、合计 |
21=1+5+6+7+12 |
表三 |
||||||||||||||||||||
幼儿园支出情况调查表 |
||||||||||||||||||||
幼儿园名称: |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行次及关系 |
( )年 |
( )年 |
( )年 |
||||||||||||||||
上报数 |
核定数 |
上报数 |
核定数 |
上报数 |
核定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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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福利支出 |
1=3+4+…+8 |
|||||||||||||||||||
其中:财政资金(含社会捐助)对工资福利支出的补助总额 |
2 |
|||||||||||||||||||
(一)基本工资 |
3 |
|||||||||||||||||||
(二)绩效工资 |
4 |
|||||||||||||||||||
(三)津贴补贴 |
5 |
|||||||||||||||||||
(四)奖金(含奖励费用) |
6 |
|||||||||||||||||||
(五)社会保障费 |
7 |
|||||||||||||||||||
(六)其它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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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
9=11+12+…+32 |
|||||||||||||||||||
其中:财政资金(含社会捐助)对商品和服务支出的补助总额 |
10 |
|||||||||||||||||||
(一)办公费 |
11 |
|||||||||||||||||||
(二)印刷费 |
12 |
|||||||||||||||||||
(三)咨询费 |
13 |
|||||||||||||||||||
(四)手续费 |
14 |
|||||||||||||||||||
(五)水电费 |
15 |
|||||||||||||||||||
(六)邮电费 |
16 |
|||||||||||||||||||
(七)物业管理费 |
17 |
|||||||||||||||||||
(八)差旅费 |
18 |
|||||||||||||||||||
(九)维修(护)费 |
19 |
|||||||||||||||||||
(十)租赁费 |
20 |
|||||||||||||||||||
(十一)会议费 |
21 |
|||||||||||||||||||
(十二)培训费 |
22 |
|||||||||||||||||||
(十三)公务接待费 |
23 |
|||||||||||||||||||
(十四)专用材料费 |
24 |
|||||||||||||||||||
(十五)劳务费 |
25 |
|||||||||||||||||||
(十六)工会经费 |
26 |
|||||||||||||||||||
(十七)福利费 |
27 |
|||||||||||||||||||
(十八)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28 |
|||||||||||||||||||
(十九)其他交通费 |
29 |
|||||||||||||||||||
(二十)幼儿活动费 |
30 |
|||||||||||||||||||
(二十一)幼儿园财产、责任保险费 |
31 |
|||||||||||||||||||
(二十二)其他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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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
33=35+36+…+42 |
|||||||||||||||||||
其中:财政资金(含社会捐助)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的补助总额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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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退休费 |
35 |
|||||||||||||||||||
(二)抚恤金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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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活补助 |
37 |
|||||||||||||||||||
(四)医疗费 |
38 |
|||||||||||||||||||
(五)住房公积金 |
39 |
|||||||||||||||||||
(六)提租补贴 |
40 |
|||||||||||||||||||
(七)住房补贴 |
41 |
|||||||||||||||||||
(八)其他 |
42 |
|||||||||||||||||||
四、固定资产折旧 |
43=45+46+…+50 |
|||||||||||||||||||
其中:财政资金(含社会捐助)投资及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 |
44 |
|||||||||||||||||||
(一)房屋建筑物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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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设备 |
46 |
|||||||||||||||||||
(三)文体设备 |
47 |
|||||||||||||||||||
(四)一般设备 |
48 |
|||||||||||||||||||
(五)交通工具 |
49 |
|||||||||||||||||||
(六)图书及声像资料 |
50 |
|||||||||||||||||||
(七)其他 |
51 |
|||||||||||||||||||
五、无形资产摊销 |
52 |
|||||||||||||||||||
其中:财政资金(含社会捐助)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费用的摊销额 |
53 |
|||||||||||||||||||
六、财务费用 |
54 |
|||||||||||||||||||
七、经营支出 |
55 |
|||||||||||||||||||
八、上缴上级及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
56 |
|||||||||||||||||||
九、其他支出 |
57 |
|||||||||||||||||||
十、幼儿园总支出 |
58=1+9+33+43+52+54+55+56+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