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放开城市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18〕186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决定》(闽政〔2018〕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放开城市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闽政办〔2018〕71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我省城市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并退出《福建省定价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房〔2007〕83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计费的房屋建筑面积问题的批复》(闽价房〔2007〕287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闽价房〔2007〕306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价房〔2009〕364号)同时废止,我局以往制发的有关文件及相关规定与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8〕71号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8〕71号文件为准。

  二、各级价格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8〕71号文件的要求,抓紧清理并废止本地区制定出台的相关收费文件,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同时,要加强新建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领域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2018年10月1日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已委托供电企业建设并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有关城市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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