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使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区人民政府名单的通告
闽发改规〔2022〕9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关于“授权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市区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县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具体名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按照县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的区人民政府名单公布如下: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本通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行使县(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权限的区人民政府名单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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