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闽发改规〔2022〕8号

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闽价综〔2018〕2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定价听证目录

序号

听证项目

听证组织部门

备注

1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2

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价格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3

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销售价格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4

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收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5

城市交通价格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听证范围为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城际、城乡公交票价除外)、轨道交通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

新开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执行本市、县统一票价的,不另行组织听证。

6

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学费,公办普通高中学费

省、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中外合作办学学费除外

7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8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9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10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听证范围为新建景区或拟提高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说明:

  1.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本目录所列项目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制定与本目录所列项目价格水平确定直接相关的定价办法、公式等(以下称定价机制),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或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2.本目录所称“市”指设区的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县(区)”指县、县级市和市辖区。

  3.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省级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定价机关提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政府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由负责具体定价工作的市、县(区)有关部门提起,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可以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4.定价听证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

  5.本听证目录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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