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福建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省发改委、福建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制定了《福建省促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的若干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促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创新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机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带动增量投资,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促进我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对照试点行业范围,紧扣“十四五”规划和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主线,重点围绕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谋划储备一批有利于补短板、强弱项、利长远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推动形成“试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滚动接续的项目储备与管理机制,未纳入试点项目库的项目不能申报参与试点。
二、加大资产整合力度。各地要以同类集合互补、提升项目运营效益为目标,加大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整合力度,加快形成符合基础设施REITs产品发行条件的资产,整体打包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统筹本区域相关行业范围内的新项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促进市场主体间的交流,探索单个基础设施REITs项目资产由多个原始权益人共同持有的制度安排,按照试点项目申报条件加快培育、整合新项目,形成权属清晰、收益稳定的可上市优质资产。
三、鼓励申报试点项目。项目申报工作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本地和外埠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鼓励各地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积极申报试点项目。鼓励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国有企业在内部纳入与基础设施REITs相关的考核评价要求。
四、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各地要强化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的沟通协调机制,主动作为、靠前服务,指导基础设施REITs项目对照申报条件要求加快前期工作,依法依规协调解决项目审批手续相关问题。对纳入全国基础设施REITs储备项目库的项目,省级预算内投资给予项目公司每个试点项目申报发行前期工作经费支持。
五、优化项目保障服务。各地要加强对试点项目申报的全过程指导,对已入库但前期工作进度缓慢的项目,要限时督促相关单位加快具体环节办理。各有关单位要在税收、项目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等事项上简化流程,完善国资、金融、规划、用地等领域审批服务事项配套支持政策。对成功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盘活存量资产投资的新基础设施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优先给予用地、用林、用海、融资等要素保障,并享受省重点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强化财税支持政策。鼓励各地出台相关奖励政策,支持本地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支持优质基础设施REITs项目积极参与“金融创新”项目评选。对运营期分红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七、推动基金管理人建设。支持注册在本省的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人资质并开展基础设施REITs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在闽企业申请专项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资质。大力吸引优质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入驻,对在本省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公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1〕13号)文件规定,给予500万—5000万不等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同时,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各地可根据机构经营情况及对地方贡献度,给予一定经营贡献奖励。
八、强化交易所与项目对接。立足上交所资本市场服务福建基地、深交所福建基地,搭建试点项目申报单位与沪深证券交易所沟通平台,建立我省与沪深交易所关于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信息互通机制,加强沪深交易所对我省REITs产品前期策划指导,加快推进项目合规性审查和上市交易。
九、推动中介机构发展。支持在闽中介机构积极发展基础设施REITs相关业务,吸引在基础设施REITs领域有成熟经验的法律、财务、审计、税务咨询、专业评估咨询机构落地福建。搭建中介服务机构与基础设施REITs储备项目对接平台,鼓励原始权益人主动加强与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沟通对接,靠前开展尽职调查、项目评估、法律咨询等工作。鼓励各地对发行基础设施REITs的中介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十、加快优质产品推介。线上线下多渠道宣传我省基础设施REITs产品,依托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加快建立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与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信息互通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多渠道参与基础设施REITs产品投资,支持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我省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战略配售和投资,鼓励有资质的在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代理销售基础设施REITs产品。
十一、推进运营机构发展。鼓励国内基础设施领域领先的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参与我省基础设施REITs项目运行管理,对注册在我省的基础设施REITs资产运营管理机构,由注册地给予资金奖励。鼓励省属国企、在闽央企、具备条件的民企与国际、国内基础设施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加强合作,加快培育一批行业领先的基础设施REITs专业运营管理龙头企业。
十二、强化投资良性循环。鼓励试点项目将回收资金投入到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建设。引导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对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使用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各类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为导向开展融资方案、产权结构等前期安排,强化盘活存量资产与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机制。
十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市两级建立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国资、金融、税务、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证监等多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试点项目实行“一项目一班子”,主动对接、积极争取和落实中央部委支持基础设施REITs发展的政策举措,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职责分工、充分沟通协调、及时响应需求、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试点项目申报发行过程中的审批手续、财税政策等难点堵点问题,共同推动我省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