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闽发改商价〔2021〕732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局、国家统计局各市调查队,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退役军人局、国家统计局平潭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为基础,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提高发放效率,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坚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加强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强化政策落实,实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频共振”,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保障对象

  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三、启动方式

  (一)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可继续沿用,并参考CPI同比涨幅3%合理设定临界值。

  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二)启动层级。各地要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区)级。必要时可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三)联动方式和发放时限。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各地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四、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设区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设区市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其它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设区市城乡低保标准×设区市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全省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30元,各地实际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该标准。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具体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放节日慰问等一次性补贴,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资金保障

  各市(县、区)政府应当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或由各地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各地自行扩大范围的保障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分担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确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级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对困难群众救助和抚恤优待工作给予支持。

   六、责任分工

  各地要建立健全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执行机制,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发放效率,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做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向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提供启动联动机制和测算补贴标准所需要的相关统计数据。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小康社会的质量和成色。各地要充分认识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组织实施好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筹措、发放等各项具体工作。要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

  (二)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各地要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责任分工,结合当地实际,在2022年2月底前修订完善本辖区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现行机制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暂不调整。若在修订完善过程中适逢达到本通知规定的启动条件的,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实施启动工作。各地要严格落实完善后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各地落实情况,推广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评估。

  (三)加强宣传,强化引导。各地在发放相关补贴时,要积极通过组织媒体报道、在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发布新闻等形式加强宣传,及时公开有关补贴政策、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原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价综〔2016〕310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补充通知》(闽发改商价〔2019〕35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

2021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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